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周芬棉
在注册制下,公司能否上市,对入市“看门人”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提出更高的要求。
但现实是,一些证券公司却未真正具备与注册制相匹配的理念、组织和能力,内控不完善,项目遴选不审慎,核查把关不严格,造成不良后果,以致行业形象受损。
日前中办、国办发布的《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明确,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管,存在证券违法行为的,依法严肃追究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责任,对参与、协助财务造假等违法行为依法从重处罚。
在此背景下,证监会制定《关于注册制下督促证券公司从事投行业务归位尽责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三个方面用十五条措施,强化监管执法,压实中介机构责任,坚决杜绝IPO(首次公开募股)“带病闯关”。
券商失职屡被追责
近期,在“五洋债”债券欺诈发行民事赔偿案件中,杭州中院判决德邦证券与发行人五洋建设承担%的连带赔偿责任,引发市场广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