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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总结我国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特征

我国企业资产证券化的发展进程是融入到整体资产证券化的发展中的,前者是后者的有效组成部分。因此企业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历程和整体资产证券化的进程是统一的。我国企业资产证券化可以分为四个阶段,分别是初期探索阶段、逐步启动阶段、停滞阶段和全面发展阶段。

年,三亚开发建设总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了地产投资证券,并以地产投资证券的形式对地产开发成功后的销售利益进行预售,从而实现对三亚地产进行集资开发的目的。该事件被称为中国最早的资产证券化实验。

年,珠海市政府通过在开曼群岛注册公司发行资产担保证券,成为依据美国证券法实施的企业资产证券化的实验性产品。年,中国远洋公司以其北美航线的应收账款为基础资产在美国发行了浮动利率票据。

年,中集集团与荷兰银行签订了应收账款证券化协议。年,我国证监会颁布了《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详细规定了集合资产托管、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等业务的权利和义务,对我国企业资产证券化进程影响深远。

年,国务院出台了《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简称为“国九条”),要求“健全资本市场体系,丰富证券投资品种”,这是我国企业资产证券化的重要发展契机。

年至年是我国企业资产证券化的逐步启动阶段。年我国发布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在我国资产证券化历程中具有里程碑的意义,这标志着我国信贷ABS试点开始启动,其中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成为了信贷ABS的首批试点单位。

年8月,中国联通公司向证监会申请以网络租赁费收益权作为基础资产发行证券,该项目获得批准成为我国历史上第一个企业ABS项目。以此为契机,年至年,我国共发行了9个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融资规模达到亿元。年至年是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停滞阶段。

我国资产证券化从开始启动,却在年碰到世界金融危机,这对我国企业资产证券化的发展产生了巨大负面冲击。我国监管机构为了金融安全及经济稳定,直接在年底宣布暂停资产证券化业务。年,央行在系统总结反思世界金融危机问题基础上,精确分析了我国资产证券化的需求和市场风险,并认为可以重新启动资产证券化工作,但是国务院综合各方面考虑并未采纳该建议。

其后一直到年我国才重新开始发行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年起,我国企业资产证券化进入全面发展的历史新阶段。在年世界金融危机中,我国经济遭受到严重冲击。年后,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全面进入“新常态”,我国开始稳健推进资产证券化工作。

年6月,央行和银监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该文件是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全面铺开的信号。年8月后,我国政府进一步扩大了资产证券化的试点规模和试点数量,并对中小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进行了重点推介。

在此背景下,我国企业资产证券化发行单数从年的2笔拓展到年的28笔,形成了融资规模的大幅度提升。不仅如此,年至年是我国企业资产证券化高速发展时期,这六年发行单数分别是笔、笔、笔、笔、笔和笔,发行总规模达到了4.93万亿,其中年全年融资1.37万亿。

我国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具有如下显著特征。第一,发行程序较为便利。我国企业资产证券化在年后快速发展,已经成为了我国企业融资的重要来源之一。为了支持该业务的迅速发展,证监会在发行审批过程中并未设置较多的障碍,在项目设计、申报资料整理、项目评审发行及项目后续运行过程中给予了较宽松的政策支持,其整体审核流程较为容易。

第二,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实现了合理的风险隔离。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本质上是一种预期收益导向的融资方式,其基础资产的固有偿付水平与发行人原有的自信水平有显著的隔离。第三,成本较低,灵活性较高,在期限和利率上有较多弹性。

从成本角度看,股票和银行长期贷款的融资成本是最高的,企业债券次之,可转换债券成本略低于企业普通债券但是高于证券化产品,即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融资成本是最低的。

从融资额度看,股票一般不存在融资额度限制,但是企业债权性融资如企业债券、长期贷款、可转债等一般都存在明显的额度限制,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也存在一定的额度限制,但是总体上其融资额度较为灵活,可以根据资金需求进行弹性设计。

从融资期限上看,股票一般没有融资期限要求,但是企业债券、银行信贷和可转换债券一般具有显著的融资期限,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融资期限较为灵活,一般在1至10年之间。总体上看,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融资模式的成本较低,灵活性较高。第四,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融资资金并不受到太多限制,整体信息公开要求较低。

从企业角度看,企业资产证券化除了可以有效提升资产总体流动能力并在资金用途上限值较少外,在融资条件上也不受到企业权益资本总额的限制,其融资总额主要受到基础资产规模和质量的调节。

同时,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后一般无需对整个公司的经营情况进行披露,从而可以将部分未公开信息有效保留,从而可以有效规避不必要的外部竞争压力。企业资产证券化是一个系统工程,在该流程中共涉及八类交易主体。

原始权益人是证券化业务的发起人,也是该业务的融资需求者,具体形态是各类型的企业。发起人的主要职责是将各类基础资产打包整理后出售给SPV。

特殊目的机构SPV是利用发起人出售的基础资产进行证券化操作的机构,其主要功能是承接基础资产池,并设计相应的证券化产品用于市场出售。SPV的存在使得基础资产和发起人之间实现了“破产隔离”。值得说明的是,在我国当前实践中SPV是作为证券公司的“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存在,即当前很多SPV并不具备法律主体资格。

专门服务商是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管理人,也是整个资产证券化流程的主要负责人,其主要功能是对SPV进行日常管理并实施企业约定义务和职责的主体。

根据我国企业资产证券化的模式,专门服务商一般是证券机构、基金子公司或者信托机构。受托机构是证券化业务中基础资产池的托管人,其主要负责基础资产池的日常运行并对SPV履行监督职责。

从当前实践看,能够充当委托人的可以是各种商业银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或者其他具有一定资质的券商,某些经过证监会同意的信托机构也可以充当托管人。

信用评级机构是对由SPV发行的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进行信用评级的各种公司或中介组织,这种组织一般以社会组织或评估公司的形态存在,例如我国的中诚信公司,美国的穆迪公司等。信用评级机是为SPV提供信用担保的各类公司、银行等机构。

证券投资者是购买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的群体,一般是个人投资者,也可以是一些投资机构或基金公司等。承销机构是将SPV发行的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通过各种渠道予以销售给市场投资者的机构,常见的承销机构是证券公司。

企业资产证券化在实施过程中应该遵循三大核心,一是基础资产池的“真实出售”,这是证券化过程的基本要求;二是SPV实现“破产隔离”,这是保障效率的内在要求;三是内部外部的信用增级,这是证券化产品得到市场认可的现实保障。

首先,企业资产证券化必须满足基础资产池的真实出售条件。如果基础资产池内的资产并未实现真实出售,可能便无法实现SPV的破产隔离,从而原始权益人的破产风险和提前偿还风险仍然会影响到投资者的风险和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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