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为鉴,以案促改,以案明纪,从典型案例中学习如何避免企业刑事风险,助力企业打造高质量的合规体系。
信息披露制度是上市公司为保障投资者利益、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而依照法律规定必须将其自身的财务变化、经营状况等信息和资料向证券管理部门和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向社会公开或公告,以便投资者充分了解上市公司经营情况的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是资本市场的重要基础和核心制度,实践中,违规信息披露是证券市场最常见的违法形式。近年来,违规信息披露一直是证券监管机构监管执法的重点,证券监管机构监管的行政处罚往往与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刑事案件的查处密切相关。明晰证券信息披露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之间的关系是企业防控证券信息披露刑事法律风险的重要举措。
年12月26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对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进行修改,加大了对本罪的刑事惩戒力度,一是提高了本罪的法定最高刑;二是扩大了本罪犯罪主体的范围;三是取消罚金刑的数额限制。在我国证券发行制度由核准制向注册制转变,国家不断加强对违规信息披露监管的背景下,企业如何构建信息披露刑事合规体系,化解违规信息披露刑事法律风险,是企业经营发展面临的首要问题。
典型案例
年中国证监会1号罚单
山东肥料大王“金正大”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
年01月04日,中国证监会做出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对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万元罚款。对时为金正大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万连步给予警告,并处以万元罚款;对时任金正大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李计国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时任金正大财务部经理、财务中心总监唐勇给予警告,并处以55万元罚款,并对其他当事人处以罚款。同日,证监会决定对万连步采取10年市场禁入措施,对李计国采取5年市场禁入措施,对唐勇采取3年市场禁入措施。
基本案情
一、金正大通过虚构贸易业务虚增收入利润
年至年上半年,金正大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部分子公司通过与其供应商、客户和其他外部单位虚构合同,空转资金,开展无实物流转的虚构贸易业务,累计虚增收入.06万元,虚增成本.88万元,虚增利润总额.18万元。上述情况导致金正大披露的《年年度报告》《年年度报告》《年年度报告》和《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二、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金正大未按规定披露其与诺贝丰(中国)农业有限公司的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其中,金正大与诺贝丰(中国)农业有限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披露不准确;金正大对其与诺贝丰之间的关联资金往来披露不准确。金正大未按规定披露其与富朗(中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诺泰尔(中国)化学有限公司的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根据相关规定,金正大在《年年度报告》《年年度报告》中应如实披露其与诺贝丰、富朗、诺泰尔之间的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但金正大未按规定予以披露。
三、部分资产、负债科目存在虚假记载
一方面,金正大虚减应付票据。年7月至年6月,金正大作为出票人和承兑人,通过包商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华夏银行、浙商银行等四家银行向临沂凡高农资销售有限公司等7家参与前述虚构贸易业务的公司开具商业承兑汇票,累计金额万元。金正大对其开具的上述商业承兑汇票未进行账务处理,导致《年年度报告》中虚减应付票据、其他应收款万元,《年半年度报告》中虚减应付票据、其他应收款万元。另一方面,金正大虚增发出商品。为解决大额预付账款余额和虚假暂估存货余额,消化存货盘亏问题,金正大通过领用虚假暂估入库的原材料和实际已盘亏的存货、虚构电费和人工费等方式虚构生产过程,虚增产成品.84万元,并通过虚假出库过程,计入发出商品科目。同时,金正大还将从诺贝丰虚假采购并暂估入库的.33万元货物也计入发出商品科目,最终形成发出商品.17万元。上述情况导致金正大《年年度报告》虚增存货.17万元,虚增利润总额.26万元,虚增负债(其他应付款/应付职工薪酬).84万元。
立法概况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六条: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虚增或者虚减资产达到当期披露的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三)虚增或者虚减利润达到当期披露的利润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四)未按照规定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担保、关联交易或者其他重大事项所涉及的数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的累计数额占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五)致使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被终止上市交易或者多次被暂停上市交易的;
(六)致使不符合发行条件的公司、企业骗取发行核准并且上市交易的;(由于我国证券发行制度由核准制转变为注册制,本条已不适用)
(七)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中将亏损披露为盈利,或者将盈利披露为亏损的;
(八)多次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多次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的;
(九)其他严重损害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修订)
第七十八条:发行人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刑法修正案(十一)》()
将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修改为:“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公司、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施或者组织、指使实施前款行为的,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前款规定的情形发生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犯前款罪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单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三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刑事合规风险识别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犯罪主体
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的规定,本罪的犯罪主体是指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这里所述的公司、企业主要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例如上市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基金管理人等。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中的重要信息指的是?
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的规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的构成本罪。即这里的“重要信息”是指公司、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与财务会计报告具有同等性质的信息。具体包括其他法律规定中要求披露的信息,例如《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若未按规定披露上述文件,也可能构成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指的是?
根据《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在单位实施的犯罪中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的人员,一般是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在单位犯罪中具体实施犯罪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员,既可以是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也可以是单位的职工,包括聘任、雇佣的人员。
刑事合规风险防控
建立和完善企业财务管理制度
财务造假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犯罪中最常用的手段,主要包括:一是利用过桥资金进行多次循环转账,形成虚假的进出账记录;二是使用伪造的金融票证,形成虚假的财务数据;三是通过虚报支出或收入,形成虚假的财务数据。加强企业财务管理是保障企业长期稳健发展的保障,通过建立财务管理制度把风险关在制度的笼子,严格执行财务开支范围和标准,正确处理并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保企业的财务活动符合国家法律规定。
建立和完善企业信息披露制度
建立和完善信息企业披露制度是应对强监管下刑事法律风险高发的根本举措,通过建立严格的企业信息披露制度,明确企业信息披露的责任主体,加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责任,强化董监高在信息披露中的义务;严格企业信息披露的标准,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者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完善信息披露内容,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强化临时报告披露义务,对于企业经营有较大影响的事项纳入临时报告制度。
刑事合规的价值
刑事合规是企业家通过企业内部法治实现自我保护、终身保护的盾牌;是企业家保护自己人身、财产安全不受非法权力侵害的终极武器;是企业家防止本企业人员刑事犯罪的最有效手段;是企业核心人员涉嫌刑事犯罪时不予批捕、不予起诉或量刑从轻、减轻的决定性条件;是企业的防火墙,也是企业健康、可持续性发展的根本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