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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证监会表示中概股境外上市大门敞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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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境内企业境外发行上市相关的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明确上市公司信息安全责任,维护国家信息安全,深化跨境监管合作,证监会会同财政部、国家保密局、国家档案局对《关于加强在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9号,以下简称《规定》)进行了修订。

为了简单清晰的了解证监会今日发布内容,我们仅摘取修订情况,具体如下:

原规定共十二条,修订后共十三条,删减两条,新增三条。其中,删减情况如下:

一是删除此前《规定》中关于境外上市公司的定义和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的境内股权持有单位参照执行的规定。

二是删除《规定》中关于“现场检查应以我国监管机构为主进行,或者依赖我国监管机构的检查结果”的表述。

主要修正部分共有五个方面,分别如下:

一是将《国务院管理规定》加入《规定》第一条,作为其上位法规之一,并将原《规定》标题和正文中出现的“在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的表述,参考《国务院管理规定》的表述,统一修改为“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增加《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等法律以及《国务院管理规定》为上位依据(第一条)。

二是将适用范围扩大至境外间接上市企业。与《国务院管理规定》保持一致,将“境内企业”定义为包括在境外直接发行上市的境内股份有限公司和境外间接发行上市主体的境内运营实体(第二条)。

三是修订后的《规定》将要求境内企业境外发行上市过程中向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以及境外监管机构提供、披露,或者通过其境外上市主体等提供、披露文件资料时,遵守保密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境内企业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文件、资料时,就提供的涉密敏感信息具体情况提供书面说明。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妥善保存上述书面说明以备查(第三、四、五条)。

四是明确境内企业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境外监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提供对国家和社会具有重要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或会计档案复制件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程序(第八条)。

五是结合《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明确境外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就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相关活动对境内企业以及为该等企业提供相关证券服务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进行调查取证或开展检查的,应当通过跨境监管合作机制进行,证监会或有关主管部门依据双多边合作机制提供必要的协助,为安全高效开展包括联合检查在内的跨境监管合作提供制度保障(第十一条)。

总的来说:

证监会表达了开放态度,删掉了“现场检查应以我国监管机构为主进行,或者依赖我国监管机构的检查结果”。但工作底稿这事,确实涉及保密性问题,可能还需要较长的时间、反复得沟通来解决。这块问题也不是证监会的事情,需要到相关部门履行必要的审批和报备程序,此外,这样的修订体现了中国监管部门对跨境审计监管合作一贯的开放态度,也符合相关国际惯行做法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答记者问

年4月2日,证监会公布《关于加强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针对各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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