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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首发公司自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在

3月4日,证监会发布就《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修改后总体架构不变,仍分为总则、发行条件、发行程序、信息披露、监管和处罚、附则6章,共59条,修改内容为: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来源:证监会网站

审读:孙世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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