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中国证券报
证监会3月4日消息,证监会拟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进行修改,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对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据介绍,现行《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但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为保障规则执行的严肃性,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实现对各类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平等对待,使资本市场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证监会拟修改为:“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
证监会介绍,本次《办法》修改的总体思路是在不改变沪深主板实施股票发行核准制的基础上,统一主板、科创板、创业板关于发行人成立满3年的规则适用。《办法》修改后总体架构不变,仍分为总则、发行条件、发行程序、信息披露、监管和处罚、附则6章,共5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