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0日,证监会正式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上述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明确了基础制度的生效日期为11月15日。
对于在北交所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文件提出:
发行人应当为在全国股转系统连续挂牌满十二个月的创新层挂牌公司,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二)具有持续经营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三)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四)依法规范经营。
关于北交所上市公司转板,文件提出:
北交所上市公司申请转板,应当已在北交所连续上市满一年,且符合转入板块的上市条件。
公司在北交所上市前,已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精选层挂牌的,精选层挂牌时间与北交所上市时间合并计算。
转板条件应当与首次公开发行并在上交所、深交所上市的条件保持基本一致,上交所、深交所可以根据监管需要提出差异化要求。
附: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责编:陈玉尧
审核:李震
总监:万军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