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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资管案件审判白皮书来了权威汇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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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市场秩序,支持上海全球资产管理中心建设,助力浦东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今天(10月11日)下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浦东法院)发布《-年金融资产管理类案件审判情况白皮书》。

白皮书显示,年8月至年7月,上海浦东法院共计受理金融资产管理类案件(以下简称金融资管案件)件,另有进入先行调解程序的案件余件。从涉诉资管产品情况来看,金融资管案件中涉及银行资管的案件为31件,涉及券商资管的案件为34件,涉及信托资管的案件为32件,涉及私募基金的案件为件。从结案情况来看,上海浦东法院共计审结金融资管案件件,其中以判决方式结案件,以撤诉方式结案90件,以调解方式结案17件,数量位于前列。

白皮书分析金融资管案件存在私募产品占比较高、被诉主体多元复合、起诉案由种类多样、产品结构高度复杂、监管政策影响明显五大特点,并就完善发展金融资产管理市场提出五点建议:强化卖者尽责理念,切实履行适当性义务;善尽受托管理职责,提高资产管理水平;加强投资风险教育,培育理性投资主体;坚持谨慎投资理念,主动防范投资风险;紧抓引领区建设机遇,打造上海资管品牌。

白皮书还结合法律问题介绍了10个典型案例。这些案例涉及各类金融资管机构,涵盖了金融资管产品的募集、投资、管理、退出等各个阶段,有助于引导各方主体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也为投资者依法主张权利提供了司法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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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法律问题及典型案例

目录

一、金融资管产品募集、销售阶段相关法律问题

1.了解客户义务(典型案例1);

2.了解产品义务(典型案例2);

3.风险匹配义务(典型案例3);

4.告知说明义务(典型案例4);

二、金融资管产品投资阶段相关法律问题

1.未尽审慎投资义务(典型案例5);

2.投资方式约定不明(典型案例6);

三、金融资管产品管理阶段相关法律问题

1.管理人未尽管理职责(典型案例7);

2.实际管理人的责任(典型案例8);

四、金融资管产品清算、退出阶段相关法律问题

1.启动清算程序后的投资者损失认定(典型案例9);

2.未启动清算程序的投资者损失认定(典型案例10)。

一、金融资管产品募集

销售阶段相关法律问题

适当性义务是针对资管产品发行人、销售者及金融服务提供者的义务规则,要求金融机构将适当的金融产品或服务销售给适当的投资者,这对于实现金融市场中“卖者尽责,买者自负”、打破“刚性兑付”具有重要意义。《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72条明确了金融机构违反适当性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资管新规》第六条亦规定了金融机构发行和销售资管产品,应当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适当性义务履行的争议主要体现在了解客户、了解产品、风险匹配、告知说明四个方面,涉及的纠纷类型主要包括投资者起诉销售机构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或者投资者同时起诉销售机构和管理人要求承担共同或连带赔偿责任。

1.

了解客户义务

了解客户主要指金融机构应对客户进行风险测评,通过了解其个人信息、投资经历、财产状况、风险承受能力等情况,将其识别为普通投资者或者合格投资者。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风险测评表设计不合理,未对投资者流动性状况、信用状况、投资状况、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全面测评,不能真实反映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风险测评流于形式,甚至未实际进行测评,由投资者在空白的风险测评表上签字,其他内容由业务人员自行代为填写;在委托合作机构销售时,对合作机构是否进行转委托销售审核不严,对合作机构如何进行风险测评、风险提示监管不到位,甚至在诉讼过程中无法举证证明进行过风险测评与提示。

典型案例1

在金某与甲银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中,甲银行在向其私人银行客户金某推销某款定增资管产品过程中,未审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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