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号)第五条的规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年8月16日
关于对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会发现你公司首次申报审计截止日后仍然存在通过关联方代收货款且金额较大的情形。
按照《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号)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年8月16日
发行人红筹架构拆除后,江苏孩子王未纳入发行人体系,且其与发行人之间存在代收款等大量关联交易。
请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进一步披露:
(1)上述安排对发行人资产完整性、业务独立性的影响;
(2)发行人在新三板挂牌期间未将江苏孩子王作为关联方披露的原因及影响。
请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发行人补充披露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五节/四/3、本次申报文件的信息披露情况与新三板挂牌期间的信息披露内容比较情况”、“第六节/一/(二)/6、与江苏孩子王的合作模式”中进行了披露。
(一)上述安排对发行人资产完整性、业务独立性的影响1、拆除红筹架构对于江苏孩子王的主要安排年,为实现孩子王有限在境内上市或挂牌之目的,孩子王有限、江苏孩子王、童联供应链、孩子王开曼、孩子王BVI、孩子王香港的全体股东等各方同意将红筹架构拆除。红筹架构拆除前,江苏孩子王作为红筹架构中被孩子王有限协议控制的主体,持有《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年2月6日生效)、《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年12月11日发布,之后分别于年9月10日和年2月6日修订)等相关规定,孩子王有限作为设立在非试点区域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如直接或间接收购江苏孩子王股权均将导致江苏孩子王需要重新按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电信业务的审批流程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难度较大且办理时间存在不确定性,如不能及时申请成功将导致江苏孩子王无法持续运营电子商务平台业务,因此,筹划拆除红筹架构时,各方协商达成《重组框架协议》,约定江苏孩子王原股东需向第三方以公平合理的市场价格转让江苏孩子王全部股权。
2、对发行人资产完整性、业务独立性的影响在资产方面,根据《重组框架协议》,按照分离平台类业务与自营类业务进行资产划分,除江苏孩子王于年2月29日(重组日)所有资产及收入因与平台类业务相关均归江苏孩子王所有外,其他资产均保留在发行人体系内。发行人合法拥有与经营有关的主要土地房产、商标、软件著作权、域名等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资产权属清晰、完整。同时,考虑到江苏孩子王持有《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负责孩子王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