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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四审通过,注册制迎来四大方面修订

来源:时代财经TF

今日(12月28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修订草案),修订后的证券法年3月1日起施行。

在上午10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中国证监会法律部主任程合红表示,这次证券法修改一个非常重要的内容就是注册制。按照全面推行注册制的基本定位,对于证券发行注册制作了比较系统完备的规定。

据悉,此次对于注册制,进行了发行条件、发行程序、信息披露、实施步骤等四方面的修订。

“注册制落地”

“推进注册制改革,是一项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牵牛鼻子的工程,可以带动和促进资本市场相关领域的改革。”12月27日,在证券日报主办的第三届新时代资本论坛上,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委员、前证监会主席肖钢表示。

“我国牛市平均持续时间天,每次牛市不到一年,而熊市平均持续天,大约22.6个月,熊市持续时间是牛市时间的2.3倍,不是说IPO扩容造成的状况,有更深层次的制度原因、体制机制上的原因。”

肖钢认为,注册制是打造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的必然要求,也是解决股市体制机制问题的治本之策。

“不搞注册制,退市制度很难实行,监管的体制很难转型;不搞注册制,对违法违规的严惩、法律的修改就很难促进,投资者的保护也很难落到实处。”肖钢表示,注册制改革的核心在于理顺市场和政府的关系,注册制的巧妙之处就在于既能较好的解决发行人与投资者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又可以规范监管部门的职责边界,避免监管部门的过度干预,让市场发挥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

年12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授权国务院在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中调整适用证券法有关规定的决定;年2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又作出决定,将上述授权期限延长至年2月29日。

《证券法(修订草案)》在本次审议顺利通过,为注册制改革的全面推进,提供了重要的法律基础。目前,注册制仅在上交所科创板试点,并没有推广至其他板块。随着证券法修订的完成,注册制在资本市场其他板块的推进也将进一步加速。

“注册制带来的制度变革是中国多层次资本市场改革的看点。”12月25日,在《星榜》新书发布仪式上,力鼎资本CEO、滦海资本董事长高凤勇发表“注册制改革”主题演讲,在他看来,科创板、新三板、创业板这三大板块是未来中国注册制改革的三大战略要地,肯定将进一步相互联动、有机互动。

两大理解误区

高凤勇认为,注册制是中国资本市场新型生产关系,必然带来新的生产力,也会带来新的意想不到的问题。事实上,很多人对于注册制的解读存在误区,包括注册制与现有审核制的实质差别,以及注册制是不是代表发行没有壁垒等。理解注册制,一定要注意两方面内容:

一是注册制绝对不是不审核。在注册制下,证券发行审核机构只对注册文件进行形式审查,但是不对披露的信息本身做好与坏的实质判断。

二是注册制不等于没有壁垒。注册制至少存在双重上市门槛,一个是交易所制定的基本门槛。以纳斯达克为例,纳斯达克的三个层级,各自有不同的申请标准,也即上市门槛;另一个是中介机构自行设定的门槛。在注册制条件下,中介机构承担更为重要的保荐责任,同时承销商的承销任务更为艰巨。

“不管是从防范风险的角度,还是营业获利的角度,中介机构都会人为把保荐门槛提高,从而使第二重门槛远高于第一重门槛。”

高凤勇认为,注册制也要质量和数量并重。“企业质量是一个市场健康发育的最关键要素,是市场长期发展的基石,起点阶段不宜放得太松,但是太严又会严重影响数量,数量太少容易使市场供求失衡,价格操纵、价格波动会带来更多的负面问题。”

肖钢则表示,“注册制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监管部门要以投资者的需求为导向,而不是以监管者的需求为导向,让企业披露充分和必要的投资决策信息,而不对企业资产质量和投资价值进行判断,也不对发行人背书,更不是选秀和择优。”

肖钢建议,注册制要处理好“新三性”和“老三性”的关系。所谓“老三性”是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全面性。“新三性”是招股说明书的齐备性、一致性、可解释性。在核准制的条件下,证券监管部门要对“老三性”负责。而在注册制条件下,审核机关只对“新三性”负责。

“实行宽进严管,监管部门重在事中事后监管,严惩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这是注册制的一个很重要的方面。”肖钢认为,注册制改革的核心在于理顺市场和政府的关系,注册制的巧妙之处就在于既能较好的解决发行人与投资者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又可以规范监管部门的职责边界,避免监管部门的过度干预,让市场发挥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

探索中国模式

“注册制是市场化发行的制度,是紧挨市场的,总体而言是一个惯例。”中信建投总裁李格平表示。在11月举行的第三届中南股权投资高峰论坛上,李格平在主题演讲中剖析了目前在中国实行新股发行注册制面临的六个难点:

第一,投资者构成问题。在以散户为主的资本市场中,投机炒作的氛围非常严重,很难给股票价格作出一个相对合理的估值因。

第二,法律制度问题。我国资本市场的法律制度偏定量化,在实践中比较好操作,但也很容易被规避。

第三,信息披露的监管问题。中国证监会在编的审核人员非常少,无法及时审核所有企业的上市申报材料。

第四,退市机制问题。在现实中,中国股市中的上市资源都是稀缺资源,地方政府也不愿意让当地的上市公司退市,这些原因导致国内股市的退市率非常低。

第五,投资者保护问题。现行法律对于股市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很小,导致违法行为获得的收益特别高,很多人愿意铤而走险。

第六,集体诉讼制缺失。美国的集体诉讼制度是美国证券市场运行的重要制度保障。与之相比,我国现行的代理人诉讼制度效果不够明显。

高凤勇认为,中国式“注册制”,要特别注意解决好“集权”、“分权”适度的问题,产业政策、影响社会稳定因素等大方面可能会清晰地“集权”,小的方面,发行、定价、交易、产品等各方面要多考虑“分权”的事,让市场来多发挥作用。

“纵观全球资本市场,注册制没有统一的模式,也不存在最优的模式,各个国家和各个地方要根据自己的情况实施注册制。”肖钢表示,注册制作为普遍采用的市场化的机制,是一个逐渐发育成熟的动态过程。因此,我国实行注册制既要借鉴国外的经验,又不能照抄照搬,必须积极稳妥、循序渐进的推进,在改革实践中不断探索完善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注册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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