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企业利用境外资本市场规范健康发展,支持企业依法合规赴境外上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监会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号)提出了修订建议,研究起草了《国务院关于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的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并同步起草了《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备案办法》),作为《管理规定》的配套规则,明确境内企业境外发行上市备案程序和监管要求,规范境外发行上市备案行为,确保备案管理顺畅有效实施。本文将从以下几方面浅析《管理规定》和《备案办法》。
一、主要内容
《管理规定》共五章二十八条,主要内容:一是完善监管制度。对境内企业直接和间接境外上市活动统一实施备案管理。二是加强监管协同。建立境内企业境外上市监管协调机制,强化监管协同;境外上市备案管理与安全审查等机制做好衔接;完善跨境证券监管合作安排,建立备案信息通报等机制。三是明确法律责任。明确未履行备案程序、备案材料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提高违法违规成本。四是增强制度包容性。结合资本市场扩大开放实践和支持企业发展需要,明确在股权激励等情形下,境外直接发行上市可向境内特定主体发行;进一步便利“全流通”;放宽境外募集资金、派发股利的币种限制,满足企业在境外募集人民币的需求。
《备案办法》共二十四条,主要内容:一是明确境外间接发行上市的认定标准。二是明确备案主体和流程。三是明确对特定境外发行上市行为一体适用。四是明确上市后重大事项报告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五是明确境外证券公司备案要求及提高备案便利性。
二、境内企业境外间接发行上市的认定
《管理规定》明确境内企业境外间接发行上市指主要业务经营活动在境内的企业,以境外企业的名义,基于境内企业的股权、资产、收益或其他类似权益在境外发行证券或者将证券在境外上市交易。《管理办法》明确境内企业境外间接发行上市的认定,应当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发行人符合下列情形的,认定为境内企业境外间接发行上市:一是境内企业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总资产或净资产,占发行人同期经审计合并财务报表相关数据的比例超过50%;二是负责业务经营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多数为中国公民或经常居住地位于境内,业务经营活动的主要场所位于境内或主要在境内开展。
《管理办法》虽然没有明确一和二是“和”还是“或”的关系,但是结合《管理规定》,可以推断一是对应境内企业境外间接发行上市指主要业务经营活动在境内的企业,二是对应基于境内企业的股权、资产、收益或其他类似权益。因此笔者认为二者应该是“和”的关系。例如,一家中国公民设立并经营的企业,主要业务在境外,主要收入来源也在境外,那么这家企业拟境外发行上市就不属于《管理办法》实质要求的境内企业。此外,如果一家中国境内企业搭建典型的VIE架构,属于符合要求的境内企业,但在其经营过程中,聘请境外负责经营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超出了相关标准,那么其也不应该再构成境内企业。但是《管理办法》对于高级管理人员的认定还比较模糊,是指所有境内企业中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人员,还是按照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上市集团的高级管理人员,还需要等新规出台后进一步明确。
三、境外上市备案相关要求
各类境外发行上市及上市后资本运作行为,包括IPO、多地上市、分拆上市、借壳、SPAC,以及再融资、发行股票购买资产、股权激励、H股全流通、重大事项变更(如控制权变更)等,均应按照境外上市新规的要求履行备案、信息报告等法定流程。备案的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