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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段落-----

第七章德国禁止证券市场内幕交易制度

德国法律关于证券市场信息的法律保护机制,除了证券市场强制信息披露制度、证券市场虚假信息责任制度外,为了尽可能地保护投资人的利益、增强其对证券市场的信心,并进而推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立法者需要通过制定一系列制度对其行为进行规范,对上市企业进行后续监管,禁止内幕交易制度也是其中重要的一环。这则有关于德国法中关于内幕人员的定义。

对如有限责任公司和人合公司等没有强制性的要求设立董事会的企业,一般是由经理人员进行管理和经营的,所以德国立法者规定的内幕人是企业管理机构成员,而没有限定为董事会成员。

为了更完善地确定证券内幕人的范畴,德国立法者也将这类企业的相关责任人即对企业负有个人责任的股东纳入了证券内幕人的范畴。

另外,德国立法者将证券内幕人的范畴扩大到了与上市企业相关联的企业的管理机构成员和监事会成员,以及对企业负有个人责任的股东,甚至包括因职业或履行任务而被纳入第一内幕人范畴,但该类人员从事的职业、参加的活动或履行任务等机会和获悉内幕信息之间存在一个因果联系,以及该类人员是通过所从事的职业、参加的活动或履行任务等机会正常而合法地获悉内幕信息。

德国立法者在《有价证券交易法》第14条第1款规定了第一内幕人禁止从事的行为有禁止利用内幕信息获得(取得证券所有权)或转让(丧失证券所以权)内幕证券;

禁止利用内幕信息建议他人购买和转让内幕证券等。

对于证券的交易行为如何被视为禁止内幕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的获得和转让证券的行为,也应当依据“存在一个能够使内幕人获得预期利益的取得或转让合同”为基准来加以判断。

德国《有价证券交易法》第14条规定的禁止内幕人利用内幕信息获得和转让证券的行为,不只是指内幕人为了自己的利益而从事交易行为,还包括其他禁止行为,如内幕人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以自己的名义为其他人的利益获得和转让证券

为了尽量避免立法禁止内幕交易行为可能存在的漏洞,防止第一内幕人规避立法者设定的禁止利用内幕信息或者传播内幕信息的壁垒,而采用其他方式从中获利(典型的如利用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从事内幕证券的交易),德国立法者因此还在《有价证券交易法》第14条第1款第3项明文规定,禁止第一内幕人利用内幕信息建议他人购买或者转让内幕证券。

当然,德国立法者除了禁止第一内幕人进行内幕交易外,还在《有价证券交易法》第14条第2款明确规定了禁止第二内幕人进行内幕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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