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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修订非公开发行公司债项目承接负面清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独家了解到,证监会为进一步防范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风险,对原有《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承接负面清单指引》进行了修订,目前已经形成了《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承接负面清单指引(修订版征求意见稿)》,并且已经向中介机构下发。

  据了解,原负面清单共11条,本次修订4条、新增4条,修订后的负面清单共15条。

  记者获悉此次修订的核心内容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1、采纳监管部门坚持从严监管的建议,对于发行人财务会计文件存在虚假记载或公司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禁止发行债券时限由12个月延长至24个月,与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报告期(两年及一期)趋于一致;将最近6个月内因违反公司债券相关规定被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组织采取纪律处分的发行人纳入负面清单。

  PS:需要说明的是,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负面清单适用主体为公司债券发行人,证券公司从事承销或者受托管理业务被采取监管措施的,不属于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发行负面清单的规制范围。

  2、将前期相关部门根据监管或自律管理实践以及国家有关政策文件总结并明确的相关监管要求纳入负面清单,进一步夯实公司债券发行的规则依据。

  3、强化对债券募集资金的规范管理,防止“脱实向虚”,引导资金进入实体经济,尤其是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的领域。此外,进一步明确发行人重要子公司存在负面清单相关条款规定情形的,视同发行人属于负面清单范畴。

  PS:值得注意的是第三点,可谓是与目前大的金融监管环境相关,证监会在征求意见稿中指明,根据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为引导债券募集资金进入实体企业,防止脱实向虚,通过此次负面清单的修订,限制非金融企业发行债券募集资金用于财务性投资,即增加了“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发行债券募集资金用途为持有以交易为目的的金融资产、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或本次发行债券募集资金用途为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除此之外,记者了解到在修订稿中证监会要求为进一步加强财务会计信息披露质量,对于最近两年内财务报表被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的影响尚未消除的,前期监管部门通过交易所明确要求发行人应当落实整改,并在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的影响消除前限制其发行公司债券。现在负面清单增加上述要求,即将原第四条修订为“最近两年内财务报表曾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的影响尚未消除,或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

  便有券商人士告诉记者,此次负面清单修订后将进一步提高非公开发行公司债的承揽门槛,此前快速扩容的时代已经过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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