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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证协发文规范券商创业板IPO承销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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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日报

本报记者侯捷宁

7月20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实施了《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承销规范》(简称“承销规范”),进一步规范证券公司承销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承销规范明确,中国证券业协会依法对从事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承销业务的证券公司及其从事承销业务的人员实施自律管理。

根据承销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证券通过向网下投资者询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的,可以初步询价后确定发行价格,也可以在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区间后,通过累计投标询价确定发行价格。

发行数量二千万股(份)以下且无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通过直接定价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通过直接定价的方式确定的发行价格对应市盈率不得超过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已经或者同时境外发行的,通过直接定价的方式确定的发行价格不得超过发行人境外市场价格。如果发行人尚未盈利的,应当通过向网下投资者询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

承销规范要求,主承销商应当做好网下投资者核查和监测工作,对网下投资者是否超资产规模申购、是否在累计投标询价中存在申购报价和询价报价逻辑不一致情形等进行实质核查;对报价不申购,申购不缴款等行为进行实时监测。对于不符合条件或违反相关要求的投资者,主承销商应当拒绝或剔除其报价。

承销规范要求,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首次公开发行证券过程中,公开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交易所网站和符合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通过其他途径披露信息的,披露内容应当完全一致,且不得早于前项披露时间。

此外,采用询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的,主承销商应当向网下投资者提供投资价值研究报告。投资价值研究报告的撰写要求参照《关于进一步明确科创板投资价值研究报告要求的通知》等规则执行。

(编辑白宝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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