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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IPO市场化定价改革渐变适度放宽报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原标题:创业板IPO市场化定价改革渐变:适度放宽报价约束,增大买卖双方博弈空间,提高定价效率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满乐北京报道近一个月以来,注册制下的A股市场频频诞生低发行价、低市盈率、低募资额的“三低”新股,市场人士纷纷质疑新股发行定价机制是否“失灵”了。

“部分网下投资者重策略轻研究,为博入围‘抱团报价’,干扰发行秩序。”对于注册制下新股发行存在的问题,证监会方面表示。

为此,8月6日证监会拟修改《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特别规定》(简称《特别规定》)部分条款,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具体而言,未来新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孰低值的,或无需与申购时间安排和投资风险特别公告次数强制挂钩。

那么,监管层的这一政策努力又会在市场引起哪些变化?

买卖双方博弈力度加大

整体来看,此次修订主要围绕新股定价环节中的“四数约束”展开。

所谓“四数约束”,指的是发行人和主承销商询价确定的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孰低值的,应当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

此前,《特别规定》中要求,新股发行定价超出“四数”比例不高于10%的,应在网上申购前至少五个工作日发布一次以上投资风险特别公告;超出比例超过10%且不高于20%的,在网上申购前至少十个工作日发布二次以上投资风险特别公告;超出比例超过20%的,在网上申购前至少十五个工作日发布三次以上投资风险特别公告。

另外,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区间上限不得高于区间下限的百分之%。

而在修订后的《特别规定》中,上述新股发行定价超出“四数”后的申购时间安排和投资风险特别公告次数均被删除。仅要求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新股定价超出“四数”孰低值后,应当在网上申购前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详细说明定价合理性,提示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另外,累计发行价格区间的限制性规定也被取消,新股发行价格区间上限不再强制不得高于区间下限的%。

“本次修订不再要求发行定价超过相关投资者报价比例与申购安排、投资者风险特别公告次数挂钩的要求,可以解决发行定价超过一定标准时,发行期间过长的问题将有利于加快发行节奏,提高发行效率。”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桑士东表示,另一方面取消“发行价格上限不高于区间下限百分之%”的规定,IPO询价发行价格区间将会更大,参与询价投资者报价的选择将会更多,报价差距将可能会更大。

资深投行人士王骥跃也表示,此次修订体现了监管对注册制下新股定价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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