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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修改创业板发行承销规定针对申购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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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6日晚间,证监会就《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个别条款进行修改,并公开征求意见。

具体来看,证监会取消了创业板新股发行定价与申购安排、投资者风险特别公告次数挂钩的要求,同时删除累计投标询价发行价格区间的相关规定。

证监会表示,拟将《特别规定》第八条修改为:采用询价方式且存在发行价对应市盈率超过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发行价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发行价格超过境外市场价格、发行人尚未盈利等四种情形之一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在网上申购前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详细说明定价合理性,提示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对于修改的原因,证监会指出,主要是针对实践中出现了部分网下投资者重策略轻研究,为博入围“抱团报价”,干扰发行秩序等新情况新问题。

四方面情况下网上申购前应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

具体来看,证监会指出《特别规定》第八条拟修改为:采用询价方式且存在以下四种情形之一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在网上申购前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详细说明定价合理性,提示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是发行价格对应市盈率超过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的。

二是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孰低值的。

三是发行价格超过境外市场价格的。

四是发行人尚未盈利的。

证监会表示,《特别规定》修改的总体思路是平衡好发行人、承销机构、报价机构和投资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兼顾发行承销过程的公平性与效率。

证监会进一步指出,下一步将指导沪深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同步完善科创板、创业板新股发行定价相关业务规则及监管制度,持续优化市场化发行承销机制。

年6月12日,证监会发布了《特别规定》。其中,第八条为:发行人和主承销商询价确定的发行价格对应市盈率超过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或者发行价格超过境外市场价格,或者发行人尚未盈利的,应当在网上申购前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详细说明定价合理性,提示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同时,发行人和主承销商询价确定的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孰低值的,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

一是超出比例不高于百分之十的,在网上申购前至少五个工作日发布一次以上投资风险特别公告;

二是超出比例超过百分之十的且不高于百分之二十的,在网上申购前至少十个工作日发布二次以上投资风险特别公告;

三是超出比例超过百分之二十的,在网上申购前至少十五个工作日发布三次以上投资风险特别公告。

此外,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区间上限不得高于区间下限的百分之一百二十。

修改是为针对部分网下投资者重策略轻研究,为博入围“抱团报价”等新问题

对于修改《特别规定》的原因,证监会表示,科创板、创业板试点注册制,建立了市场化的新股发行承销机制,以机构投资者为主体进行询价、定价、配售,由市场供求决定价格。现行发行承销规则对规范发行与承销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

不过,证监会强调,在实践中,出现了部分网下投资者重策略轻研究,为博入围“抱团报价”,干扰发行秩序等新情况新问题。

证监会指出,因此,为进一步优化注册制新股发行承销制度,促进买卖双方博弈更加均衡,推动市场化发行机制有效发挥作用,更好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证监会拟对《特别规定》的个别条款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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