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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3日晚间,央行正式发布新的《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新的管理办法明确证券公司发行短融应当具备“近6个月内流动性覆盖率持续高于行业平均水平”等条件,同时也约定了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募集资金所禁止的用途。
值得注意的,这是自年央行出台《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后近17年的首次修订。新的管理办法将于01年9月1日起实施。
明确短融资金不得用于五种情况先来看新版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此次新修订的《办法》包括发行人资质、限额和期限管理、信息披露、事中事后管理等内容,共条。共有以下要点。
第一,将短融最长期限延长。将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定义为证券公司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的、期限为1年以内(含1年)的还本付息的债券。
第二,发行条件。
《办法》规定,证券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应当具备以下六个条件:
(一)具有较强的流动性管理能力,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健全,能够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流动性风险,能以合理的成本及时满足流动性需求;
(二)资产负债结构合理,期限错配、交易对手集中度、债券质押比例等适度,近年内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监管要求;
(三)近6个月内流动性覆盖率持续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四)取得证监会关于发行短期融资券资格的认可;
(五)近年内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六)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使用范围。
《办法》明确规定,证券公司不得将发行短期融资券募集的资金用于以下用途:
(一)固定资产投资和营业网点建设;
(二)股票市场投资;
(三)为客户证券交易提供融资;
(四)长期股权投资;
(五)中国人民银行禁止的其他用途。
第四,明确证券公司出现以下五个行为,将受到处罚:
(一)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擅自发行短期融资券;
(二)未按规定披露信息或报送文件;
(三)以不正当手段操纵市场价格、误导投资者;
(四)募集资金用于禁止性用途;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办法》对中小券商负债管理更为有利值得一提的是,从新旧办法对比来看,本次新修订的《办法》更加简洁:新办法共有条,而版《办法》总共多达41条。
在今年3月对此次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向社会征求意见时,央行对修订原因做了详细解释:目前,证券公司经营模式、融资环境和风险特点已经发生较大变化,根据市场成员诉求和金融市场宏观管理需要,《办法》修订稿建立了以流动性管理为核心的管理框架,取消发行前备案,强化事中事后管理,引导证券公司提高流动性管理能力,促进货币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1)取消发行前备案,强化事中事后管理;)大幅修改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发行门槛,建立以流动性管理为核心的管理框架;3)延长短期融资券最长期限至不超过1年;4)取消证券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的强制评级要求,给券商发行短期融资券提供便利。
目前短期融资券已成为证券公司补充流动性的重要方式。东方财富Choice金融终端数据显示,年证券行业短期融资券的总发行规模达亿元;00年更是提升至亿元。
万和证券指出,《办法》除增设了流动性覆盖率指标外,还要求发行券商资产负债结构合理,期限错配、交易对手集中度、债券质押比例适度,并对短期融资券发行程序、发行期限和余额管理等方面做出优化和调整。《办法》对证券公司负债和流动性管理影响显著,未来势必也会对券商行业整体管理规划产生引导作用。
此外,万和证券还指出,《办法》对中小券商更为有利。之前交易所1年以内的公募短债,实际申报过程要求证券公司监管评级达到A类以上,中小券商普遍不符合要求,导致了中小券商缺乏1年以内的负债管理工具。本次修订将短期融资券发行期限从原来的最长不超过91天延长至不超1年期,让更多中小券商可以灵活选择发行期限,匹配资产业务规划和投放,丰富了中小券商负债管理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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