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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永中和2会计师遭监管谈话审计菊乐股份财

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31日讯中国证监会网站7月28日发布了四川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5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近期,四川证监局对罗东先、刘拉执行的四川菊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菊乐股份”)三年一期(年1月1日——年3月31日)财务报表审计项目(报告文号:XYZH/CDA)进行了检查,检查发现以下问题:

一、银行存款函证控制程序执行不到位

对菊乐股份眉山分公司年底银行存款执行函证审计程序时,审计人员未到银行实地递交询证函并从银行工作人员处回收询证函,而是从菊乐股份眉山分公司财务人员(出纳)处间接回收。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号——函证》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二、审计底稿记录的审计程序未执行或未见相关证据

对菊乐股份眉山分公司年、年银行存款审计的有关底稿注明银行存款函证方式为审计人员“跟函”,但年底稿中未见审计人员跟函的有关证据;年审计人员对银行存款函证时实际上未执行跟函程序(见第一点)。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三、未对菊乐股份提供的银行函证联系人员信息履行必要的核查程序

在对菊乐股份眉山分公司年底及年3月31日的银行存款执行函证程序时,函证所需的银行地址及其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均是由菊乐股份提供(菊乐股份通过其眉山分公司财务部出纳获取)。你们未对银行联系人姓名和联系电话采取必要的核查程序,对联系人姓名、电话与以前年度函证信息存在的差异未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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