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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承销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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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证公告〔〕5号为规范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证券发行承销自律委员会运作,保障证券发行承销工作平稳有序开展,本所制定了《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承销自律委员会管理细则》,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特此公告。附件: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承销自律委员会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年2月28日

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承销

自律委员会管理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证券发行承销业务开展,保障证券发行承销平稳有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本所设立证券发行承销自律委员会(以下简称承销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承销委员会负责就本所市场证券发行和承销制度的制定提供咨询意见,对证券发行和承销等事宜提出行业倡导建议。第三条本所负责承销委员会的日常管理,为承销委员会及委员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便利,并对承销委员会的工作进行监督。第四条承销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对证券市场发行承销形势进行研判,对本所证券发行与承销的相关政策和运行机制提供建议和咨询意见;(二)以适当方式回应市场关于证券发行承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三)发起行业倡议,传达与发行承销有关的政策精神;(四)业务规则规定或者本所提请办理的其他事项。第五条承销委员会委员共三十一名,由市场机构委员和本所委员组成。市场机构委员共三十名,由买方机构委员和卖方机构委员组成。本所委员由本所指定相关负责人担任。本所可以根据需要增补承销委员会委员。第六条本所按照依法、择优、公开的原则选聘承销委员会委员。买方机构委员从股票市场投资规模靠前、专业能力较强的公募基金等投资机构中产生,卖方机构委员从主承销业务规模居前、规范性程度高的证券公司中产生。第七条市场机构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所及相关自律组织的业务规则,坚持原则,公正廉洁,忠于职守,恪守职业道德和诚信准则,诚信记录良好;(二)熟悉或者长期从事证券市场业务,专业水平和从业经验在相关领域具有较强的代表性;(三)愿意认真参与承销委员会工作;(四)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以上职务;(五)本所认为需要符合的其他条件。市场机构委员不符合履职要求的,应当按照本所要求及时更换。第八条委员每届任期二年,可以连选连任。第九条承销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均由市场机构委员担任。第十条市场机构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可以终止其委员资格,并选聘新的市场机构委员:(一)不再符合本细则规定的聘任条件;(二)主动申请终止委员资格并经本所同意;(三)不能正常履行委员职责;(四)对本所工作或市场造成严重影响;(五)存在重大违法行为或严重违反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相关规定的行为;(六)本所认为不适合继续担任委员的其他情形。第十一条承销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承销委员会工作,勤勉尽职;(二)按时出席承销委员会会议,独立、客观、公正地发表意见;(三)委员应当遵守承销委员会的会议决议与倡导建议;(四)保守在参与承销委员会工作中获取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内幕信息,不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工作相关内容;(五)不得利用委员身份进行宣传或开展与承销委员会职责无关的活动;(六)与履行职责相关的其他规定。第十二条本所在发行承销业务管理部门设承销委员会秘书处,负责承销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工作。具体职责如下:(一)落实委员遴选、聘任、解聘、换届等工作;(二)组织承销委员会工作会议,安排会议场地及设施,通知参会人员,送达会议材料;(三)维护会场秩序,记录会议讨论情况,发布会议决议公告;(四)负责委员联络沟通、服务保障等日常工作;(五)本所或承销委员会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秘书处工作人员由本所指派人员担任。第十三条承销委员会通过工作会议的形式履行职责。工作会议以合议方式开展集体讨论,形成合议意见。承销委员会每半年召开一次工作会议。根据需要,可以召开临时工作会议。第十四条承销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年度工作会议,主要讨论下列事项:(一)当年工作总结;(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三)对本所提交的其他事项进行研究、讨论。第十五条出席年度、半年度及临时工作会议的委员应当不少于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其中,买方市场机构委员和卖方市场机构委员均应不少于参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指定受托代表出席、代为履行全部职责,并在出席会议前将相关情况告知秘书处。本所可以根据需要指派人员列席承销委员会工作会议。第十六条承销委员会工作会议设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会议、组织委员发表意见和讨论。会议讨论结束后,会议召集人根据参会委员的意见及讨论情况进行总结,经合议形成会议决议。参会委员对会议决议持不同意见的,应提交书面材料至秘书处存档。第十七条委员及其所在机构应当自觉遵守和执行承销委员会会议决议。本所可以根据需要,将会议决议以行业倡导建议等适当方式向行业公布,并对其执行情况予以监督。第十八条委员应当妥善保管会议材料,并对会议情况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会议材料、讨论内容、决议及其他有关信息。第十九条本细则由本所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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