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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9日晚间,上交所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申请文件及编制(年修订)》(以下简称《申请文件指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公司债券持续信息披露》(以下简称《持续信息披露指引》)。
上交所表示,本次发布的两项指引明确了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和持续监管阶段的信息披露要求,对市场主体行为有较强的规范和指导意义。修订后的《申请文件指引》对标《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公司债券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调整了募集说明书的部分体例,重点对偿债能力相关的主要披露内容进行了要求,同时不再对债券评级进行强制要求。
关于上述指引的制定和修订情况,上交所债券业务相关负责人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记者:请介绍下信息披露相关指引发布的主要背景。
答:年3月修订的《证券法》对债券市场深化改革、强化信息披露监管提出了更高要求。中国证监会于年2月发布修订后的《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公司债券管理办法》,推进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公司债券注册制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同时,为加强债券市场信息披露统一管理,人民银行、国家发改委及中国证监会于年12月根据《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联合发布了《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相关要求,确保自律规则层面的调整和衔接工作,上交所在中国证监会指导下,结合日常审核和监管实践,整合归并现有规则要求,制定了《持续信息披露指引》并修订了《申请文件指引》。本次制定(修订)旨在通过健全监管机制、完善日常服务等方式,进一步激发市场参与主体活力,引导相关主体归位尽责,充分发挥债券市场枢纽功能,更好地服务于实体经济发展与金融风险防控相关要求。
记者:请介绍下信息披露制度对公司债券市场的重要作用。
答:与银行信贷等间接融资不同,债券投融资双方直接在市场中交换信息与资源。债券市场属于直接融资市场,是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应遵循资本市场的基本规律。
资本市场的优势在于有效积聚资本,高效配置资源。过往实践经验表明,要充分发挥这一优势,就必须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发行人将影响投资者投资决策和价值判断的重要事项真实、充分、及时披露出来,投资者自主做出投资判断,自行进行市场定价。由此,信息披露成为制度设计的“底层逻辑”,贯穿于发行上市审核、发行承销定价、持续监管等各个环节。充分的信息披露是建设公开、透明资本市场的必要条件。债券市场作为提高直接融资比重的基础市场,也需通过信息披露,揭示发行人信用资质和风险信息,促进形成合理的信用风险定价,提升资本市场资源配置的有效性。
在信息披露的具体维度上,债券市场信息披露包括如下五个方面:一是发行人披露责任,发行人是信息披露第一义务人,应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二是中介机核查责任,承销机构和受托管理人等中介机构应当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的信息披露内容进行核查验证;三是审核机构的审核,在审核时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