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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洋债欺诈发行案后续德邦证券前债券融

记者

王鑫

历时一年半有余,从行政处罚到终审,承揽五洋债项目的德邦证券前高管难逃市场禁入之罚。

6月9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披露曹榕与证监会二审行政判决书,北京高院驳回其上诉请求,维持原判,即撤销证券从业资格,并处以5年市场禁入、罚款25万元。

五洋建设是一家位于浙江绍兴的建筑企业,年德邦证券作为主承销商助其发行了两笔累计13.6亿元的公司债。德邦证券时任固定收益联席总经理兼债券融资部总经理曹榕是项目的承揽人,并对整个项目具备主导作用,时任德邦证券债券融资部副总经理的周丞玮直接负责项主要核查作,并在核查意见上签字。

年8月,五洋建设两笔债券15五洋债、15五洋02违约,年11月,证监查明主承销商德邦证券存在3大违法事实:未充分核查五洋建设应收账款问题;对于投资性房地产未充分履行核查程序;未将沈阳五洲投资性房地产出售问题写入核查意见。同时,证监会做出处罚,周丞玮和曹榕均被处以撤销证券从业资格、罚款25万元。(五洋债案详情可阅读:“看门人”装睡还是走神?五洋债案判罚震动金融圈)

曹榕不服对其采取的市场禁入措施,选择上诉,请求撤销,不过一审以败诉告终。

曹榕申辩称,其不是项目组成员或负责人,没有在募集说明书和核查意见上签过字,没有参与债券销售过程。虽然担任项目组所在部门总经理,但不是业务负责人。邮件记录中,涉案项目总部审批合同虽然由其递交申请,但只是走流程。

北京市中院认为,在证券公司承销证券违反证券承销业务规定的情形下,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应当根据证券公司及身情节严重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证监会可以对有关责任员采取35年的证券市场禁措施。本案中,对于德邦证券违反证券承销业务规定,未尽勤勉义务之违法为,原告曹榕应当承担直接负责的主管员责任。

其,在德邦证券为涉案债券项提供服务期间,曹榕为德邦证券固定收益管理总部固定收益联席总经理兼债券融资部总经理,是涉案债券项承做部门负责和项承揽,“承销与保荐项项审批表”载明曹榕是项主承揽,曹榕在该审批表的“部负责意”栏签字。在募集说明书(第期)中,曹榕被列为主承销商项组成员,在德邦证券《证券发申报材料内核申请表》中被列为项组成员。曹榕作为部负责,还在德邦证券《证券发申报材料内核申请表》上签字,在《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年公司债券承销协议》审批流程中审批同意,在涉案债券项组成员出差申请审批流程中审批同意。

其,在涉案债券项开展过程中,曹榕对接五洋建设,负责把握项进度。承销协议载明的项联系为曹榕。年,曹榕向德邦证券提交《关于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承销协议的情况说明》,提出五洋建设整体险可控,建议德邦证券在内核会议前先对承销协议盖章。相关的邮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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