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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取消不存在未弥补亏损的发行条件

证监会网站29日发布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号建议的答复,关于深化创业板改革的建议中提出的“完善发行上市条件,提升创业板的包容性和覆盖面”的建议,证监会表示,为增强创业板对创新型、成长型创业企业的支持力度,证监会不断优化创业板发行上市条件。

现行法律法规对企业发行上市在销售收入和利润等财务指标方面作了适当规定,对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目前,创业板发行上市有两套财务准入标准,即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或者最近一年盈利,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与主板的较高要求相比,上述指标尤其是第二套指标能够有效支持创新型企业在盈利初期即可与资本市场对接。建议中提及取消“不存在未弥补亏损”的发行条件,可能导致公司上市后若干年无法通过利润分配回报投资者。对此,还需要进一步研究和论证,统筹规划相关制度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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