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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控制人未穿透至国资委,单一第一大股东

作者:咳咳

图片:网络

一、批文情况

6月21日-25日期间,证监会共核发10家企业批文,分别是科创板4家、创业板5家、主板1家,发行速度有小幅下降,具体如下:

二、审核情况

本周发审委共审核1家企业,上市委共审核6家企业,审核结果均为通过,具体情况如下表:

三、案例点评

(一)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深交所主板)

最前线案例点评:

公司主要从事饼干与花生酱等休闲食品的研发、生产及销售。公司主要产品包括“青食”品牌钙奶饼干、“青食”品牌休闲饼干和“海友”品牌花生酱,同时公司亦通过OEM模式代工生产少量花生酱产品。

公司目前的主要产品包括饼干及花生酱。报告期内,公司饼干产品贡献的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79.87%、82.61%、83.16%及87.08%,贡献的毛利占主营业务毛利的比例分别为93.48%、93.10%、92.94%及.06%,存在产品结构单一的风险。

华通集团持有本公司41,,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62.33%,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青岛市国资委持有华通集团%股权。

发审委要求发行人说明未认定青岛市国资委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原因和合理性,华通集团直接或者间接控股的其他上市公司有关实际控制人的认定与发行人是否一致。

披露信息:

1、认定华通集团为实际控制人的原因及合理性

公司和华通集团已经出具情况说明,确认华通集团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根据《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实际控制人是拥有公司控制权的主体。在确定公司控制权归属时,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尊重企业的实际情况,以发行人自身的认定为主,由发行人股东予以确认。综上所述,鉴于:1)华通集团根据《青岛市政府国资委推动市直大企业发展改革60条意见(试行)》有权对国有资产进行管理;2)华通集团可通过直接和间接支配的发行人股份可以有效实现对公司的控制,且其相关决策事项无需报国资委审批;3)公司和华通集团出已经出具相关说明确认华通集团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认定华通集团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具有合理性,符合《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和《青岛市政府国资委推动市直大企业发展改革60条意见(试行)》等的相关规定。

2、发行人不存在通过实际控制人认定规避同业竞争发行条件

(1)青岛市国资委控制市直企业基本情况

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官方网站上青岛市市直企业名单,并通过企查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公开渠道进行查询,青岛市市直企业不存在从事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业务的情形。

(2)发行人不存在通过实际控制人认定规避同业竞争的发行条件

①关于关联法人相关规定

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规定,仅仅同受国家控制而不存在其他关联方关系的企业,不构成关联方。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1.3条第(二)款的规定,由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1.4的规定,上市公司与本规则第10.1.3条第(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第10.1.3条第(二)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属于本规则第10.1.5条第(二)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列情形者除外。

②发行人不存在通过实际控制人认定规避同业竞争的发行条件

除发行人已披露的关联方外,青岛市国资委控制的其他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或半数以上的董事不存在于华通集团、发行人担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1.4的规定,青岛市国资委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华通集团、发行人不构成关联关系,亦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

综上所述,除发行人已披露的关联方外,发行人与青岛市国资委控制的华通集团及其下属企业其他企业不存在关联关系,亦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不存在通过认定实际控制人以减少关联法人,从而规避同业竞争等发行条件的情形。

(二)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

最前线案例点评:

公司是一家以工业机器人及相关智能技术为核心的智能制造解决方案及装备的综合集成服务商,主营业务是从事汽车智能化、自动化生产线及成套装备等的设计、研发、制造、装配和销售。

由于境内外商业习惯的不同,导致合同的法律形式存在差异。但发行人境内外收入确认均按同一标准,即在项目完成终验收合格时点确认收入。

披露信息:

无论是终验收报告书/盖章版验收单、客户对接部门相关人员签字的终验收凭证,还是业务人员现场监督终验收完成的反馈信息,均系客户在完成内部终验收审批程序后,发行人方能接收到的终验收凭证。但从原始凭证形式上和财务内部控制来看,终验收报告书/盖章版验收单上加盖了公章或项目对接部门的部门章,效力最高;客户对接部门相关人员签字的终验收凭证一般由客户制造及技术相关部门的科长、部长、经理进行签署,效力次之;业务人员现场监督终验收完成的反馈信息需结合发票开具情况、项目合同中关于终验收阶段的货款支付约定及实际收款情况进行判断,效力再次之。但该等终验收凭证,均为项目在客户终验收完成时点取得,均为有效的终验收凭证,发行人据此确认相关项目的收入,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部分客户的终验收凭证搜集情况有所改善指的是:基于上述公司已取得的有效的、可作为收入确认依据的终验收凭证,公司更加注重盖章版终验收凭证(含简化版终验收报告)的取得,经公司与客户业务人员的持续沟通,后续项目终验收后取得的盖章版终验收凭证(含简化版终验收报告)比重提升。例如,广汽乘用车有限公司、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在年以前尚存在部分收入金额较小(小于10万元)的项目以业务人员现场监督终验收完成的反馈信息作为终验收凭证。经发行人基于提升财务内控的要求,以及持续加强与客户沟通,后续项目取得的终验收凭证均为盖章版验收单。

终验收凭证系发行人工业自动化集成项目收入确认的重要凭证,发行人近年来持续加强与财务核算相关的内部控制,努力提高项目类的盖章版终验收凭证(含简化版终验收报告)的获取力度,并把盖章版终验收凭证的获取情况(含简化版终验收报告)纳入公司业务人员的重要年度考核指标。但是由于部分客户对印章管理较为严格,且终验收报告并非其法定或合同约定的盖章事项、客户自身存在内部标准模板、或与少部分客户中断合作等因素,即使发行人相关业务人员与客户进行了大量的沟通工作,仍未能获取盖章版终验收凭证(含简化版终验收报告)。

对于工业自动化集成项目业务的收入,同行业上市公司多采用终验确认收入;对于其他类收入,同行业上市公司多以产品运送至约定交货地点,客户完成签收作为收入确认时点。公司收入确认方法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不存在重大差异。

(三)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

最前线案例点评:

华厦眼科的主营业务为眼科医疗服务,向眼科疾病患者提供各种眼科疾病的诊断、治疗等眼科医疗服务。公司已建立覆盖白内障、眼底、屈光、斜弱视与小儿眼科、眼表、青光眼、眼眶与眼肿瘤、眼外伤共八大眼科亚专科科室及眼视光的眼科全科诊疗服务体系。

医院一直使用“厦门大学附属厦门眼科中心”作为其医疗机构的名称,而厦门大学实际并未持有其任何股权。厦门眼科中心自年7月事业单位设立至今,企业性质在营利性与非营利性之间发生多次变动。

发行人的收入和净利润在创业板IPO的企业中间还是不错的,医院来说,其实这样的业绩规模只能算是一个基本的门槛,发行人的净利润主要来源于厦大眼科中心,医院要不亏损要不就是微利。

4亿元的巨额捐赠,到底是真正的慈善事业,还是不过是企业改制应该付出的成本,发行人并未能合理解释。报告期内,发行人还存在较多的行政处罚及医疗事故。

披露信息: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厦门眼科中心以“厦门大学附属厦门眼科中心”医院名称是厦门大学和厦门眼科中心在资源互补、合作共进的基础上,经过相关行政部门审批确认,具备合理性和合法性,已经获得福建省卫生厅批准、经其复审合格并获得厦门大学的授权许可。

报告期内,公司、厦门眼科中心与厦门大学在医学教学、临床医疗、科研等方面合作良好,形成了稳定的合作关系,厦门眼科中心为厦门大学提供了较为完善的科研和教学基地,不存在关于商号、商标的纠纷或诉讼。

公司承诺:如未来厦门大学要求本公司或本公司下属子公司厦门眼科中心进一步直接支付一定的冠名使用费,本公司将与厦门大学积极协商,并愿意在合理对价范围内支付冠名使用费。据此,厦门眼科中心在使用“厦门大学”名称时未直接支付对价具有合理性。

根据公司说明,厦门大学与厦门眼科中心合作协议的签署流程目前已启动,前述拟签署的合作协议拟约定“厦门大学附属厦门眼科中心”名称不得用于工商登记。年6月8日,厦门眼科中心已取得换发后的营业执照,登记名称为“厦门眼科中心有限公司”。根据厦门眼科中心于年1月26日取得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厦门眼科中心登记有两项医疗机构名称,分别为“厦门大学附属厦门眼科中心”、“厦门眼科中心”。

年6月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明确规定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与其他组织投资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与社会资本合作举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

发行医院合作开展业务、医院的情形:福州眼科与福州二院合作的情形已于合作协议到期时即终止;徐州复医院徐医附三院持股的情形,发行人认为收到的整改通知中亦未要求处置其资产股权;镇江康复和医院参股的情形,收到的整改通知中虽未对镇江一院持有的镇江康复的股权的处置进行明确,但仍不能排除整改方案会要求其进行股权处置的可能性;上海和平尚未收到整改通知。

发行人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未明医院与社会资本合作举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情形是否需要进行终止或如何进行处罚。一般情况下,法不溯及既往,医院出具承诺:若未来生效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政府规章规医院不再持有标的股权的,则医院将根据相关规定和要求对所持标的股权作出妥善安排。同时发行人及实控人也出具相关兜底承诺。医院占发行人收入和利润占比较小,对整体经营影响较小,发行人认为对其持续经营能力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四)江苏通行宝智慧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

最前线案例点评:

公司是全国领先的为高速公路、干线公路以及城市交通等提供智慧交通平台化解决方案的供应商。公司主要业务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第一,主要以ETC为载体的智慧交通电子收费业务,包括ETC发行与销售、电子收费服务业务等,重点拓展高速公路、城市交通智慧收费及管理系统的建设与运营;第二,以云技术为平台的智慧交通运营管理系统业务,主要包括智慧交通运营管理的系统软件开发、综合解决方案和系统技术服务;第三,智慧交通衍生业务,主要为以“ETC+”为内核开展生态场景搭建,融合车辆加油、保险、路域经济、养车用车等车生活,开展ETC生态圈业务。

发行人为江苏省唯一经授权的ETC发行机构。但若未来行业政策、行业规范以及市场竞争格局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ETC发行销售市场份额存在被竞争对手抢占的风险。

年5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快推进高速公路电子不停车快捷收费应用服务实施方案》要求停止ETC储值卡发行、逐步减少ETC储值卡使用。年5月以后,虽然发行人发行在外的ETC储值卡可以继续使用,且部分用户仍然习惯使用储值卡,但是发行人储值卡沉淀资金的余额仍呈下降趋势。如果未来发行人存量ETC储值卡用户充值金额继续下降或不再进行充值,将导致发行人资金收益下降,对发行人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披露信息:

发行人目前为江苏省唯一经授权的ETC发行机构及技术实力较强的智慧交通综合解决方案供应商,在业务运营、营销推广、技术研发、产品开发和客户服务等方面具有丰富经验,已在江苏地区形成稳定的业务并发展为自身的竞争优势。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客户为各银行和江苏交控及其控制的企业。

在ETC发行销售方面,公司目前为江苏省唯一经授权的ETC发行机构。基于ETC卡与银行卡的绑定关系,ETC车主同时为银行的客户,银行通过与发行人合作能够以较低的成本快速精准获得客户,ETC车主一般为高净值客户,对银行后续拓展其他金融服务产品提供了帮助,同时银行通过为车主免费提供ETC设备,车主ETC卡一旦安装激活,一般不会更换,增强了客户的黏性以及银行卡交易的活跃度。因此,银行具有较强的合作意愿,并成为ETC发行的主要合作方,公司对各大银行的销售具有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在电子收费服务和智慧交通运营管理系统业务方面,公司控股股东江苏交控为江苏重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省级主要投融资平台、项目运营管理平台,其运营管理的高速公路、桥梁里程在江苏省内约占87%,处于绝对主导地位,发行人与江苏交控及其下属企业之间的交易是市场化互相选择的结果。为大力发展智慧交通,部署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公司可以长期为江苏交控及其下属企业提供相关服务。公司与江苏交控及其下属企业之间形成的交易具有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综上所述,公司与主要客户的相关合作具有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除江苏交控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外,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向单个销售客户销售比例超过总额50%的情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主要关联方和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其他客户中不存在占有权益的情况。

除江苏交控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外,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与前五大客户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前五大客户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发行人前员工、前关联方、前股东、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密切家庭成员等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情形。

(五)苏州国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科创板)

最前线案例点评:

国芯科技是一家聚焦于国产自主可控嵌入式CPU技术研发和产业化应用的芯片设计公司。公司致力于服务安全自主可控的国家战略,为国家重大需求和市场需求领域客户提供IP授权、芯片定制服务和自主芯片及模组产品,主要应用于信息安全、汽车电子和工业控制、边缘计算和网络通信三大关键领域。

上市委对于发行人历史上非专利技术出资事项进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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