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报讯(记者李海媛)6月16日,江苏证监局发布关于对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海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江苏证监局表示,根据有关规定,对国海证券受托管理的“17苏建01”公司债进行了检查,发现国海证券存在对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监督不到位的问题。
据悉,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将发行的“17苏建01”债券募集资金5.96亿元,于年4月7日一次性从募集资金专户转至公司一般户后,在此账户中存储、使用募集资金,并违规使用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上述情况不符合《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而国海证券作为该只债券的受托管理人,未及时发现并纠正发行人相关行为,对发行人募集资金规范使用监督不到位,违反了相关规定。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国海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要求其应高度重视上述问题,作为受托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监管规则,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杜绝再次发生违法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