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记者程丹
证监会昨日发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订稿)》(征求意见稿),证监会表示,此次修订是为了落实年3月1日起施行的新《证券法》,目的在于持续加强信息披露监管。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订稿)》(征求意见稿)主要修改了三方面内容:一是完善信息披露原则规定。新增了简明清晰、通俗易懂的原则要求,完善公平披露原则,同时明确自愿披露原则的相关要求,进一步鼓励自愿披露。二是完善临时报告事项。按照新《证券法》对临时报告事项进行了完善,如将“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等事项纳入临时报告;对于同时发行公司债券的上市公司,增加债券临时披露事项,明确披露要求。三是进一步强调董监高等相关主体的责任。强化董事会在定期报告披露中的责任,明确要求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要求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上市公司应当披露;同时进一步明确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配合义务。此外,此次修订按照新《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对指定媒体披露要求、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表述、法律责任等相关条文进行了调整,同时配合注册制对发行文件披露要求进行了完善、借鉴了科创板非交易时段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
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的法定义务,是解决投资者和管理层信息不对称问题的关键。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上市公司监管的核心,就是督促企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给投资者一个真实的上市公司。此次修订对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进一步强调,完善临时报告要求,强化董事会在定期报告披露中的责任,落实了新《证券法》的要求。新《证券法》修订对信息披露设置专章规定,突出强调了信息披露的重要作用,完善了信披原则、披露事项、赔偿责任等内容,同时大幅提高了违法违规成本。
证监会表示,将根据公开征求意见的反馈情况,进一步修改并履行程序后尽快发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