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7月24日消息,为落实年3月1日起施行的新《证券法》,持续加强信息披露监管,中国证监会起草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订稿)》(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主要内容包括,将“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等事项纳入临时报告;对于同时发行公司债券的上市公司,增加债券临时披露事项,明确披露要求等。
进一步强调董监高等相关主体责任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订稿)》(征求意见稿)主要修改以下内容:
一是完善信息披露原则规定。新增了简明清晰、通俗易懂的原则要求,完善公平披露原则,同时明确自愿披露原则的相关要求,进一步鼓励自愿披露。
二是完善临时报告事项。按照新《证券法》对临时报告事项进行了完善,如将“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等事项纳入临时报告;对于同时发行公司债券的上市公司,增加债券临时披露事项,明确披露要求。
三是进一步强调董监高等相关主体的责任。强化董事会在定期报告披露中的责任,明确要求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要求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上市公司应当披露;同时进一步明确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配合义务。
此外,此次修订按照新《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对指定媒体披露要求、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表述、法律责任等相关条文进行了调整,同时配合注册制对发行文件披露要求进行了完善、借鉴了科创板非交易时段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逐年提高
业内人士指出,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的法定义务,是投资者了解上市公司、证券监管机构监管上市公司的主要途径,是维护证券市场秩序的必要前提。信息披露制度有利于约束证券发行人的行为,有利于证券市场上发行与交易价格的合理形成,有利于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有利于进行证券监管提高证券市场效率等。
业内人士指出,经过二十多年发展,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一套包括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自律性规则等在内的多层次信息披露规则体系。主要有五个层次:一是证券基本法律,如公司法、证券法。二是行政法规,如《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正在制定的《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三是各类部门规章,如《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等。四是各类规范性文件,证监会层面制定的信息披露规范体系主要由内容与格式准则、编报规则和解释性公告三个层次构成。五是自律规范层次,主要包括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市场规则及有关自律组织制定的行业守则等。
上述人士表示,一直以来,上市公司监管努力给投资者一个真实的上市公司,以信息披露为中心,通过督促企业持续不断地披露、披露再披露,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捍卫市场信息的真实性,营造公开透明的市场环境。整体上看,近年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质量逐年提高。
在信息披露制度方面,随着信息披露制度的不断完善,披露要求更加具体,更有针对性,许多内容已与国际惯例接轨,并适应了上市公司在几个不同证券市场的披露要求;在定期报告的披露方面,绝大多数上市公司能够按照中国证监会制订的年报准则和中报准则进行编制和披露,其内容越来越细致,其真实性越来越受到信任;在临时报告方面,公司披露其发生重大事件的意识逐步加强。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分析和决策时,越来越多地参考公司披露的信息。
我国资本市场仍处于新兴加转轨阶段,由于交易者不成熟、交易制度不完备、市场体系不完善、监管制度不适应等原因,合理的市场估值体系尚未建立,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没有完全发挥。因此,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例如在复杂多变的监管形势下,不断涌现出监管的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及时解决;又如目前部分上市公司长期习惯于仅满足强制性披露,对信息披露有效性重视不足,难以满足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信息需求,制约了上市公司质量的提高。
业内人士表示,配合新证券法落地施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订稿)》将有效解决上述问题。
新证券法重构信息披露制度
新证券法按照全面推行注册制的基本定位,对于证券发行注册制作了系统完备的规定,证券发行中的信息披露被摆在了更为突出的位置。新证券法重构信息披露制度,最严信披监管时代来临。
中伦律师事务所有关负责人指出,新证券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证券市场正式全面进入注册制时代,其中最受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