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经济观察报
陈运森/文上市公司的持续高质量发展是推动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微观基础,年10月,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后简称《意见》),拟从顶层设计层面系统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具体分为提高上市公司治理水平、推动上市公司做优做强、健全上市公司退出机制、解决上市公司突出问题、提高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法违规成本和形成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工作合力等七个方面的17项重点举措,这是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的重要文件。
从年起,中国资本市场从零起步,现今已“三十而立”,随着科创板、创业板和新三板的全面改革,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已初步建立,IPO数量也显著增长,现已超过家上市公司,但在上市公司快速增长的同时,对上市公司质量的担忧也如影随形。在《意见》强调的系列重点举措中,强化证券监管力度和创新监管方式是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目标的重中之重。
资本市场的监管方式主要分为依靠政府代理人对违法法律主体进行查处和惩罚的公共实施机制(PublicEnforcement)以及依靠市场力量如股东参与投票或者发起诉讼的私人实施机制(PrivateEnforcement)。在我国目前的制度背景下,监管方式主要以证监会行政监管和证券交易所一线监管为代表的公共实施机制为主,私人实施机制在整个监管机制中起到辅助作用,不过由于我国资本市场投资者以个人为主、股东参与诉讼等相关制度不够完善等因素,导致私人实施机制作用的发挥较为有限。
从公共实施机制来看,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在促进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提升和打击上市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笔者对-十年间上市公司违规受处罚的情况进行统计发现,因违法违规受到处罚的事件约起,共涉及余家上市公司,在十年间大致呈现递增趋势。其中年度及年初至今的处罚数量远超之前年度,体现中国资本市场已进入严监管时代。对违规处罚类型进行区分后发现,“推迟披露”、“重大遗漏”和“误导性陈述”性质的信息披露违规事件位居前三,且均超过起。
尽管如此,现阶段我国的监管机制仍存在诸多问题,如基础制度体系仍需健全、监管和执法力度不足、处罚力度较低、投资者保护不足等,证券监管方式仍然有待改进:目前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事件所采取的行政处罚措施还是以较为温和的批评、警告、谴责、整改等为主(多起),而因违法违规被处以罚款的事件仅起左右,其中除个别违法违规事件被处以大额罚款外,多数上市公司被处罚金额的中位数在50万元左右,更为严厉的处罚措施诸如取消营业许可、市场禁入等更是少有出现。相对较低的违法违规成本对上市公司而言往往威慑力不足,加上证券监管资源的相对稀缺,可能会导致上市公司“铤而走险”、从而阻碍监管效果的真正发挥。
因此,提高上市公司质量首先需要对资本市场监管制度和监管体系进行完善,要通过强化和创新监管方式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现象、系统提高证券监管的有效性,为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提供干净的市场生态。
路径一:落实新证券法
年3月开始实施的证券法是年修订版本后的第二次大幅度修订,历经近六年和四次审议,结合了我国多年证券市场改革发展的最新实践经验,可以说是一次大刀阔斧的改革。
新证券法从法律层面明确了公司IPO由核准制转为注册制,从处罚额度、处罚主体等多角度全面提升了违法违规成本,并专设了“信息披露”和“投资者保护”章节,修改了信息披露的原则性规定,进一步强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有针对性地明确和强调投资者权利,完善投资者保护制度。新证券法的实施对于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提升上市公司质量的重要作用不言而喻。
笔者近期的研究发现,股票市场投资者对新证券法的审议通过给予了充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