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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交所观察之四畅游创新型中小企业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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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年9月3日,证监会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初步确立了北交所再融资制度的基调:面向创新型中小企业,全面建立“小额、快速、灵活、多元”的再融资制度。根据证监会的起草说明,北交所再融资制度主要借鉴了科创版、创业板再融资制度的成熟经验。而与科创板、创业板相比,北交所再融资制度的亮点主要体现在:

(一)对再融资条件的适当放宽;

(二)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责任的进一步明确;

(三)扩充股票发行方式以降低融资成本;

(四)缩短锁定期以增强市场流动性。

正文

“再融资”是继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后,上市公司再次通过证券市场发售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等金融工具募集资金的行为。根据相关资料统计,我国上市公司通过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的规模,远小于通过证券市场再融资募集资金的规模。再融资已经成为公司募集资金的首选。因此,构建稳定、高效、低风险的再融资制度,符合上市公司对证券市场融资环境的需求,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年9月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再融资办法》”),对我国新设立的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的再融资制度进行了规制。鉴于北交所的设立是我国深化新三板改革的重要一环,以及将精选层变更设立为北交所的总体部署,相比于《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公众公司办法》)中对新三板企业发行股票的相关规定,《再融资办法》可以认为是对新三板精选层发行股票等再融资制度的重新确立,是精选层再融资制度的重构。

根据《再融资办法》证监会起草说明,北交所再融资制度在充分吸收、借鉴科创版、创业板再融资制度成熟经验的基础上,建立了一套突出北交所特色,契合创新型中小企业需求的“小额、快速、灵活、多元”的再融资制度,搭建了属于创业型中小企业的融资“蓝海”平台。本文将分别通过《再融资办法》与科创板、创业板再融资规则的横向比对,对《再融资办法》的亮点加以梳理,以期为“志在北交所”的公司和中介机构提供一定程度的参考。

亮点一

适当放宽股票公开发行条件

北交所、科创板、创业板股票公开发行条件对比表

北交所科创板创业板

(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二)具有独立、稳定经营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三)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四)合法规范经营,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二)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职要求。

(三)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四)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有效执行,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五)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

同科创板规则

另包括最近二年盈利,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相比于科创板与创业板,《再融资办法》适当放宽了北交所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具体体现在:

1.《再融资办法》不再将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作为公开发行股票的要求

对于科创板、创业板上市公司来说,其公开发行股票,均需要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具体说来,完整的业务体系是指公司应当具有完整的研发、采购、生产、销售体系,以及完备的人员招聘、财务核算、内控制度等。也即公司应当具有能够在不依赖股东、关联方内部交易,不将重要职能部门外包的基础上,稳定盈利的能力。这一要求从某种程度限定了公司的经营规模。而对于创新型中小型企业来说,市场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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