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北京商报
原标题:证券法修订草案四读拟取消发审会制度
北京商报记者刘凤茹
距三审8个月之后,期待已久的证券法修订草案终于迎来四读时刻。据新华社报道,12月2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证券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宪法法律委认为上述法律草案已比较成熟,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作为中国资本市场的基本大法,四读稿中提到的全面推行注册制、取消发审会制度、进一步加大对证券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等看点引起市场的热议。
取消发审会制度
在四读稿的报告中,最大的看点之一是全面推行注册制、取消发行审核委员会制度。
报告指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按照全面推行注册制的修改思路,对证券发行制度进行完善,将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证券发行”一章中的“一般规定”和“科创板注册制的特别规定”两节合并作出四方面的修改。
具体来看,一是精简优化证券发行条件,将发行股票应当“具有持续盈利能力”的要求,改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同时,按照注册制改革精神,大幅度简化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
二是调整证券发行程序。在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定条件负责证券发行申请注册的基础上,取消发行审核委员会制度,明确按照国务院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证券交易所等可以审核公开发行证券申请,并授权国务院规定证券公开发行注册的具体办法。
在新时代证券首席经济学家潘向东看来,取消发审会制度为注册制推广到创业板等其他板块提供了法律基础。潘向东称,科创板注册制运行良好,有望推广到其他板块。而创业板将是年资本市场改革的重点,将注册制改革向创业板推进,鼓励科创企业通过创业板上市,有助于进一步降低科创企业进入资本市场的门槛。这也使得企业上市融资更加市场化、多样化、便利化,从而提高资本市场效率,增强资本市场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
此外,在信息披露方面,强化证券发行中的信息披露,按照注册制“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要求,增加规定:发行人报送的证券发行申请文件,应当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报告中还明确为实践中注册制的分步实施留出制度空间。增加规定:证券发行注册制的具体范围、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理事何海锋表示,从核准制向注册制的转变是一个系统工程,其中最重要的是考虑证监会、交易所和证券中介机构的职责划分。在核准制下,证监会承担了绝大部分证券发行审核职责,交易所和证券中介机构的积极性并没有完全被调动起来。在注册制下,证监会只负责形式审核,实质审核均交由交易所负责,需要进一步完善证监会和交易所的审核职责划分,夯实证券中介机构责任。此外,也要考虑正在进行中的新三板改革,为其将来纳入注册制留下制度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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