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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利剑再出鞘责令回购严惩股票欺诈发

专家称,中国特色“立体化”投资者保护体系将更为完善本报记者吴晓璐2月17日,《欺诈发行上市股票责令回购实施办法(试行)》(下称《责令回购办法》)正式发布实施。在业界人士看来,欺诈发行责令回购有助于提升对违法违规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威慑,也是弥补投资者权益受损的一种方式,将成为我国资本市场投资者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责令回购办法》的推出,将使得证券监管机关对于欺诈发行行为获得新的‘监管工具’,有利于未来面对具体案件时的监管评估和决策。”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教授郑彧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责令回购也将与原来传统的行政处罚、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一起,构建起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立体化”投资者保护体系。监管工具“上新”欺诈发行责令回购是我国新证券法的一项重要制度创新,也是注册制改革的重要配套制度。放眼全球,不同地区构建了各不相同的欺诈发行责令回购制度。“香港证监会在年通过法院勒令财务造假的洪良国际公司回购全部股份以对受害投资者进行赔偿,当时即引起国内监管机构和学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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