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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等四部门就相关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维

  据证监会官方网站消息,证监会会同财政部、国家保密局、国家档案局对《关于加强在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下称《规定》)进行了修订,并于4月2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在答记者问中表示,此次修订《规定》旨在进一步加强境内企业境外发行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明确上市公司信息安全责任,维护国家信息安全,减少不必要的涉密敏感信息进入工作底稿,提高跨境监管合作的效率,体现了统筹开放与安全的理念,将促进中国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活动有序开展。

  本次修订拟对原《规定》作出四方面调整。

  一是完善法律依据。具体来看,《规定》与《国务院关于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的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国务院管理规定》)相衔接;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法律,以及《国务院管理规定》作为上位法。

  二是调整适用范围。本次修订删除了此前《规定》中关于境外上市公司的定义和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的境内股权持有单位参照执行的规定,并与《国务院管理规定》保持一致,明确适用于企业境外直接和间接上市。

  三是明确企业信息安全责任。修订后的《规定》,为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活动中境内企业、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在保密和档案管理方面提供更清晰明确的指引。

  四是完善跨境监管合作安排,为安全高效开展跨境监管合作提供制度保障。

  前述负责人表示,依法依规做好涉密敏感信息的管理,落实信息安全主体责任,是企业合规经营的重要内容。修改后的《规定》将提升企业维护信息安全和防范法律风险的能力,促进企业依法合规开展境外发行上市活动。对于因审计工作需要确有必要提供的信息,《规定》重申企业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必要的审批或备案程序,同时要求企业保留履行程序和提供信息的相关记录,并向中介机构提供书面说明。

  另外,本次修订删除了原规定中“现场检查应以我国监管机构为主进行,或者依赖我国监管机构的检查结果”的表述。修改后的《规定》明确,境外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就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相关活动,对境内企业以及为该等企业提供相关证券服务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进行调查取证或开展检查的,应当通过跨境监管合作机制进行,证监会或有关主管部门依据双多边合作机制,提供必要协助,为安全高效开展包括联合检查在内的跨境监管合作提供制度保障。

  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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