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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开启多方位探照灯从实从严核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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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金证研

《金证研》法库中心芮知/作者幽树/作者

根据《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同时相关法规要求,上市企业资产、人员、机构、财务和业务应具备独立性。

作为上市公司独立性要求之一,资产独立性规定了上市公司应资产完整。为明确上市公司资产的核查内容,证监会出台相关法规文件为中介机构核查上市公司资产提供详细的指南。同时,为避免实控人及控股股东影响上市主体的资产独立性,证监会及各交易所亦出台相关法规对上述主体的行为做出了严格限制。

一、法规对资产独立性作出规定,要求资产完整权属清晰

早在年1月7日,证监会及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其中,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三条对上市公司的资产独立性提出了明确要求。后该部法规被证监会于年9月30日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年修订)》所替代。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年修订)》仍保留了原第二十二条及第二十三条对上市公司资产独立性的要求(分别对应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即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上市公司应当实行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且控股股东投入上市公司的资产应当独立完整、权属清晰。

除上述治理准则之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施行)》及《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对上市公司资产独立性亦做出了规定。

年12月30日,证监会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了修改。修改内容如下:一、删除第二章发行条件第二节独立性的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二条:“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已达到发行监管对公司独立性的基本要求。”该决定自年1月1日起施行。

年6月12日,证监会发布了最新版《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施行)》。其中第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中对资产独立性做出了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规定,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一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二为主营业务、控制权和管理团队稳定,最近二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二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三为不存在涉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上述条款的规定与证监会第号令《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第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的规定中对资产独立性的要求一致。

从上述不同的管理办法和治理准则可以看出,上市公司资产独立性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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