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械九院:第一大股东系持股高于30%的财务投资人,未认定为实控人
——最近2年是按自然月计算吗?
机械工业第九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械九院”或“发行人”)于年1月17日通过创业板上市委审议。机械九院致力于为汽车行业用户提供汽车工程整体解决方案,主要向汽车行业用户提供智能工厂EPC、智能装备综合解决方案、咨询设计服务。
请发行人:(1)结合发行人股权结构情况,补充说明是否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第10问中“发行人股权较为分散但存在单一股东控制比例达到30%情形的,若无相反证据,原则上应将该股东认定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说明相反证据及其充分性,A股市场是否存在类似IPO案例,若有,请比较分析说明;(2)发行人自年3月混合所有制改制后,实际控制人由国务院国资委变更为无实际控制人,说明上述情形是否符合《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人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最近2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相关规定。
回复:
一、结合发行人股权结构情况,补充说明是否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第10问中“发行人股权较为分散但存在单一股东控制比例达到30%情形的,若无相反证据,原则上应将该股东认定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说明相反证据及其充分性,A股市场是否存在类似IPO案例,若有,请比较分析说明
(一)认定发行人无实际控制人的相关证据及其充分性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第10问的相关要求,“发行人股权较为分散但存在单一股东控制比例达到30%情形的,若无相反证据,原则上应将该股东认定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自发行人混改完成以来,发行人股权结构相对分散,第一大股东睿耘投资持有发行人42.33%的股权,发行人未将睿耘投资认定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相关证据情况如下:
1、发行人股权结构相对分散,任一股东均无法单独控制发行人股东大会
自发行人混改完成以来,睿耘投资持有发行人42.33%的股份,一汽股份持有发行人26.3%的股份,发行人三个员工持股平台奭兴合伙、申奭合伙、奭元合伙均由辰旸企管担任普通合伙人暨执行事务合伙人,合计持有发行人26.7%的股份。发行人股权结构相对分散且主要股东的股权分布较为均衡。根据《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行人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余事项必须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过半数通过。根据发行人的股权结构,包括第一大股东睿耘投资在内的发行人任一股东均无法单独决定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的重大事项。同时发行人股东之间未达成任何委托持股、信托持股、表决权委托或一致行动安排,无法通过协议约定等方式对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的重大事项产生实质影响,无法单独控制或实际支配发行人的行为。
2、任一股东均无法单独控制发行人董事会
发行人混改完成后董事会共设5名董事,其中:睿耘投资委派2名、员工持股平台委派2名、一汽股份委派1名;发行人股份改制完成并引入独立董事后董事会共设9名董事,其中:睿耘投资提名2名、员工持股平台提名2名、一汽股份提名1名、其余4名独立董事由董事会共同提名。根据《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发行人董事会审议的重大事项至少需由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根据发行人的董事会组成情况,自发行人混改完成以来,包括睿耘投资在内发行人任一股东提名的董事人数均未在董事会中占多数,无法单独亦没有通过协议约定等方式对发行人董事会审议的重大事项产生实质影响,无法单独控制发行人董事会或对董事会的决策产生决定性影响。
3、睿耘投资未实际参与发行人的日常经营管理
根据一汽股份与睿耘投资签订的《产权交易合同》,睿耘投资成为发行人股东后,不参与发行人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发行人已建立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组成“三会一层”治理架构,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管理主要由总经理、副总经理等经营管理层以及发行人的核心骨干人员负责,睿耘投资、一汽股份、航天半岛均未向发行人委派任何管理人员或其他员工,未实际参与发行人的日常经营管理。发行人亦不会在日常经营管理中对睿耘投资在内的任何股东产生依赖。
4、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对于控制权的认定情况
发行人及全体股东已就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情况出具书面声明,发行人及全体股东均确认自发行人完成混改之日起,发行人始终为无实际控制人,且自发行人混改完成以来,一汽股份已将发行人作为参股公司进行管理,发行人全体股东均未将发行人纳入合并财务报表作为并表子公司进行统筹管理。发行人股东之间不存在关于公司控制权的任何争议或纠纷。
5、发行人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的相关规定
自年3月混改完成后,发行人的股权及控制结构、经营管理层和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已建立“三会一层”治理架构,并制定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大华会计师已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无实际控制人的情况不影响公司治理的有效性。发行人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关于无实际控制人的相关规定。
6、发行人不存在规避发行条件或监管的情况
发行人的主要股东睿耘投资、一汽股份、员工持股平台均已出具《股份锁定及限售承诺函》《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函》等应当由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作出的承诺,发行人的主要股东均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的股票,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本次发行前的股票,并承诺遵守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届时适用于大股东股票减持的相关限制性规定,且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发行人的主要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机构、人员等方面均相互独立,不存在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构成同业竞争的情况,关联交易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发行人的主要股东对于上述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事项均已出具相关书面声明予以确认。
因此,发行人虽存在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超过30%,但基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人事任免、表决机制等实际情况,以及任一股东无法控制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表决情况,认定发行人最近2年内无实际控制人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规避发行条件或监管的情形;发行人该等无实际控制人的情况也并未对公司报告期内的经营方针和决策、组织机构运作及业务运营构成任何不利影响,不存在给发行人的持续发展和持续盈利能力带来重大不确定性的情形。
(二)关于A股市场无实际控制人相关案例的比较情况
A股市场存在与发行人股权结构相似,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高于30%,但认定为无实际控制人的案例,具体情况如下:
综上所述,结合发行人股权结构及日常经营管理情况,同时参考A股市场的相关案例,认定发行人无实际控制人具有合理性。
二、发行人自年3月混合所有制改制后,实际控制人由国务院国资委变更为无实际控制人,说明上述情形是否符合《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人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最近2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相关规定
发行人原系一汽股份的全资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国资委”);年3月发行人完成混合所有制改制后,睿耘投资成为发行人第一大股东,持有发行人46.84%的股权,发行人处于无实际控制人状态;年3月,睿耘投资向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转让部分股权后,睿耘投资持有发行人的股权比例降至42.33%,但该次股权调整未引致发行人第一大股东发生变化或存在任何不确定性的情况,发行人仍处于无实际控制人状态,此后发行人股权结构未再发生变更。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规定:“最近2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重大变化”,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第1题规定:“《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的‘最近1年’以12个月计,‘最近2年’以24个月计,‘最近3年’以36个月计”。因此,发行人自年3月混合所有制改制后始终为无实际控制人状态,且第一大股东未发生变化,距发行人递交本次发行的申报资料时运行期限已满24个月。
综上所述,发行人符合《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最近二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相关规定。
机械九院案例中,发行人的股权结构如下:
根据招股书的披露,发行人股权结构相对分散,睿耘投资虽为发行人第一大股东,但系财务投资者,以获取投资回报为目的,不参与发行人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发行人任何股东均无法单独决定发行人的经营方针、决策、经营管理层任免等重大事项,无法对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产生决定性影响,亦未通过相关协议约定或其他安排对发行人形成实际控制或实际支配发行人的行为,因此,发行人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审核机构要求发行人说明是否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第10问中“发行人股权较为分散但存在单一股东控制比例达到30%情形的,若无相反证据,原则上应将该股东认定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说明相反证据及其充分性;发行人自年3月混合所有制改制后,实际控制人由国务院国资委变更为无实际控制人,说明上述情形是否符合创业板“最近2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相关规定。
1.中介机构为证明未将睿耘投资认定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主要论证要点如下:
(1)发行人股权结构相对分散,任一股东均无法单独控制发行人股东大会,任一股东均无法单独控制发行人董事会。
(2)睿耘投资未实际参与发行人的日常经营管理。
(3)发行人及全体股东均确认自发行人完成混改之日起,发行人始终为无实际控制人;自发行人混改完成以来,一汽股份已将发行人作为参股公司进行管理,发行人全体股东均未将发行人纳入合并财务报表作为并表子公司进行统筹管理。
(4)发行人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的相关规定。
(5)发行人不存在规避发行条件或监管的情况。
(6)列举A股市场存在与发行人股权结构相似,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高于30%,但认定为无实际控制人的案例。
2.关于是否符合创业板“最近2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相关规定,主要时间节点及论证如下:
(1)年3月,发行人完成混合所有制改制,睿耘投资成为发行人第一大股东,持有发行人46.84%的股权,发行人处于无实际控制人状态。
(2)年3月,睿耘投资向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转让部分股权后,睿耘投资持有发行人的股权比例降至42.33%,但该次股权调整未引致发行人第一大股东发生变化或存在任何不确定性的情况,发行人仍处于无实际控制人状态,此后发行人股权结构未再发生变更。
(3)年6月,深交所受理发行的申报IPO。
(4)发行人自年3月混合所有制改制后始终为无实际控制人状态,且第一大股东未发生变化,距递交申报资料时运行期限已满24个月。
(5)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规定,最近2年以24个月计,因此,符合《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关于“最近二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相关规定。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06.12生效)
第十二条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
(一)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二)主营业务、控制权和管理团队稳定,最近二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二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三)不存在涉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06.12生效)
1.发行条件规定“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3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拟申请首发上市,应当如何计算持续经营起算时间等时限?
答: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如有限公司以经评估的净资产折股设立股份公司,视同新设股份公司,业绩不可连续计算。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的“最近1年”以12个月计,“最近2年”以24个月计,“最近3年”以36个月计。9.发行条件规定“最近2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关于实际控制人的认定,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应如何把握?
答:(一)基本原则
实际控制人是拥有公司控制权的主体。在确定公司控制权归属时,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尊重企业的实际情况,以发行人自身的认定为主,由发行人股东予以确认。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应通过对公司章程、协议或其他安排以及发行人股东大会(股东出席会议情况、表决过程、审议结果、董事提名和任命等)、董事会(重大决策的提议和表决过程等)、监事会及发行人经营管理的实际运作情况的核查对实际控制人认定发表明确意见。
发行人股权较为分散但存在单一股东控制比例达到30%的情形的,若无相反的证据,原则上应将该股东认定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进一步说明是否通过实际控制人认定而规避发行条件或监管并发表专项意见:(1)公司认定存在实际控制人,但其他股东持股比例较高且与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接近的;(2)第一大股东持股接近30%,其他股东比例不高且较为分散,公司认定无实际控制人的。
(二)共同实际控制人
法定或约定形成的一致行动关系并不必然导致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情况,发行人及中介机构不应为扩大履行实际控制人义务的主体范围或满足发行条件而作出违背事实的认定。通过一致行动协议主张共同控制的,无合理理由的(如第一大股东为纯财务投资人),一般不能排除第一大股东为共同控制人。实际控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如其持有公司股份达到5%以上或者虽未超过5%但是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在公司经营决策中发挥重要作用,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应说明上述主体是否为共同实际控制人。
共同控制人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的,应当在协议中明确发生意见分歧或纠纷时的解决机制。对于作为实际控制人亲属的股东所持的股份,应当比照实际控制人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保荐人及发行人律师应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