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4日,证监会通知,拟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号)进行修改,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
附: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责编:陈玉尧
审核:李震
总监:万军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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