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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深交易所发布债券审核及监管业务4项规则

来源:证券时报

  证券时报记者朱凯吴少龙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沪深证券交易所昨日同步发布《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公司债券上市规则》《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规则》和《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等4项债券业务规则。自此,我国交易所债券市场基本形成了发行上市审核、发行承销、上市挂牌、交易运行、投资者保护等业务条线全覆盖的完整独立规则体系。业务规则数量明显缩减,规则架构简明友好,便于市场主体按需查询使用。

  年《证券法》确立了公司债券注册制的基础制度,中国证监会《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制度安排。此次规则发布是沪深交易所贯彻落实《证券法》有关要求,坚持市场化、法治化方向,持续推进全面深化公司债券发行注册制改革任务的重要举措,进一步规范完善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压实市场主体责任,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交易所债券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在充分吸收前期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上交所重点从以下三个方面对规则进行了优化完善:

  一是在制度实施标准和规范方面,进一步体现了简明友好特征,审核程序、审核内容及标准的可预期性及透明度有效提升,明确了终止上市情形,简化了上市挂牌要求,便利市场参与,加强权力运行监督约束。

  二是在市场建设方面,重视发挥市场内生机制及自主约束作用,强化信息披露要求,压实中介机构把关责任,同时完善持有人会议、受托管理制度等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内生机制,调动各市场参与方责任意识,进一步强化市场约束。

  三是在市场监管方面,根据市场发展现状完善了投资者适当性要求,加大对普通投资者保护力度,同时进一步明确各市场主体应当遵守的自律监管要求,细化违规情形及相应的违规责任追究,对各类违规行为“零容忍”。

  据深交所方面介绍,本次规则制定进一步着眼于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推动形成良好的市场生态,打造更加规范透明的债券市场。强化发行人重大事项披露,增加发行人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重大资产被抵质押等事项的披露要求;明确担保机构及破产管理人信息披露要求,规定担保机构应当披露年度财务报告及重大事项,要求破产管理人应当按规定持续披露破产进展等事项;完善自愿披露、公开承诺披露、暂缓披露相关安排。

  同时,为督促市场主体归位尽责,把好“入口关”,按照“受理即纳入监管”原则,明确自申请文件受理之日起,发行人及其相关方、主承销商及证券服务机构等各方即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强调专业机构特别注意义务,并进一步细化完善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相关条款,压严压实各市场主体责任;进一步完善持有人会议机制,引入了发行人发生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等影响投资者权益保护的情形,作为存续期投资者适当性调整标准;调整个人投资者可以购买的债券范围,加大投资者保护力度。

  沪深交易所均表示,下一步将在中国证监会的指导下,以注册制改革为契机,继续通过优化服务、强化监管等方式,进一步激发市场参与主体活力,引导相关主体归位尽责,充分发挥交易所债券市场提升直接融资比例的应有作用,更好地落实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与金融风险防控相关要求,持续推进债券市场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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