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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制高处罚禁止性规定新证券法十大要

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新证券法》),将于年3月1日起施行。

证监会表示,本次《证券法》修订,按照顶层制度设计要求,进一步完善了证券市场基础制度,体现了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方向,为证券市场全面深化改革落实落地,有效防控市场风险,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服务实体经济功能发挥,打造一个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提供了坚强的法治保障,具有非常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证监会法律部主任程合红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于12月28日上午10点举行新闻发布会上答记者问时表示,首先证监会将及时组织证监会全系统的干部职工,包括组织市场的机构人员,加强对证券法的学习,为证券法的贯彻实施做好充分的准备。另外,也要修改、制定及完善配套的规章制度。

一位资深业内人士表示,修法只是第一步,未来还要看有关机构的执行与落实。

对此程合红透露到,“目前证监会已经正式启动了对资本市场规章制度的梳理和完善工作,最后执行好证券法修改后的各项规定,切实履行好法律赋予的证监会的监管职责。”

本次证券法修订,系统总结了多年来中国证券市场改革发展、监管执法、风险防控的实践经验,在深入分析证券市场运行规律和发展阶段性特点的基础上,在注册制、提高证券违法违规成本、完善投资者保护制度等十个方面作出了一系列新的制度改革完善。

此外,此次证券法修订还对上市公司收购制度、证券公司业务管理制度、证券登记结算制度、跨境监管协作制度等作了完善。

全面推行注册制

今年,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式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今年6月科创板开板、7月开市,至今运行已满5个月时间。

《新证券法》规定将全面推行证券发行注册制度。证监会表示,在总结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经验基础上,《新证券法》按照全面推行注册制的基本定位,对证券发行制度做了系统的修改完善,充分体现了注册制改革的决心与方向。同时,考虑到注册制改革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新证券法》也授权国务院对证券发行注册制的具体范围、实施步骤进行规定,为有关板块和证券品种分步实施注册制留出了必要的法律空间。

程合红特别提出,此次《证券法》修改一个非常重要的内容就是明确全面推行注册制,并按照全面推行注册制的基本定位,对证券发行注册制做了比较系统完备的规定。不过他也表示,推行注册制在客观上是不可能“一步到位”、“一蹴而就”的。

在证券发行方面,《新证券法》对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也做出了较大的修改。

具体来看,《新证券法》第12条将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区分是首次公开发行和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其中,上市公司发行新股不再区分公开与非公开,《新证券法》的第9条规定,股东人数超过人公司的任何发行,都构成了公开发行。

此外,《新证券法》将原本“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一条修改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为了将注册制向全部板块推行,《新证券法》将“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修改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与此同时,《新证券法》在发行条件中,新增“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一条。

提高违法成本

证监会主席易会满11月底曾在署名文章中表示,要增加资本市场司法供给,积极配合推动证券法、刑法等法律法规的修订,加快推进建立中国特色的集体诉讼制度,大幅提升违法违规成本。

《新证券法》中一个重大变化在于大幅提高对证券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增加了“法律责任”一章,罚款金额大幅度提高,惩罚的倍数也从原来的1~5倍提高到了1~10倍。

“大家看我们这次修改的证券法,法律责任一章是所有章节里面条文最多的,从第条一直到条,总共有44条文,”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王翔表示,修订后的《证券法》对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方面也都大幅度提高了行政处罚的力度。

例如,对于欺诈发行行为,《新证券法》从原来最高可处募集资金百分之五的罚款,提高至募集资金的一倍;对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从原来最高可处以六十万元罚款,提高至一千万元;对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虚假陈述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虚假陈述的,规定最高可处以一千万元罚款等。

同时,《新证券法》对证券违法民事赔偿责任也做了完善。如规定了发行人等不履行公开承诺的民事赔偿责任,明确了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欺诈发行、信息披露违法中的过错推定、连带赔偿责任等。

加强投资者保护

《新证券法》新增“投资者保护”章节,进一步具体完善投资者保护制度,作出了许多颇有亮点的安排,其中区分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更有针对性的做出投资者权益保护安排。

此外,《新证券法》还建立上市公司股东权利代为行使征集制度、规定债券持有人会议和债券受托管理人制度、建立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纠纷的强制调解制度、完善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制度。尤其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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