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一:关于对唐**、陈*采取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文件3个月措施的决定
唐**、陈*:
经查,我会发现你们保荐的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发项目,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滑50%以上。
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号)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在年3月1日至年5月31日期间,暂不受理你们出具的与行政许可有关的文件。在此期间,中止审查由你们出具行政许可有关文件并已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处罚二:关于对王**、张*采取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文件3个月措施的决定
王**、张*:
经查,我会发现你们保荐的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可转债项目,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滑50%以上。
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号)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在年3月1日至年5月31日期间,暂不受理你们出具的与行政许可有关的文件。在此期间,中止审查由你们出具行政许可有关文件并已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处罚三:关于对郭*、刘**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个月措施的决定
郭*、刘**:
经查,我会发现你们保荐的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可转债项目,发行人公开发行证券上市当年即亏损。
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号)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我会决定认定你们为不适当人选,在年3月1日至年5月31日期间,不得担任证券公司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相关职务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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