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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律法规核心考点整理这100个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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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由股东投资形成的企业法人,股东以投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2.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3.公司设立的方式: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发起设立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设立只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其中,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

4.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5.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6.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3人至13人,但股东人数较少或公司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可以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7.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为5人至19人。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8.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在决议表决时,被担保人不得参加表决。决议的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9.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10.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平价发行),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溢价发行),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折价发行)。

11.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法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

12.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①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

②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6个月内转让或注销);

③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④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⑤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⑥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13.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应当遵循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14.内幕信息:《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1)公司的重大事件(其中包括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等等);(2)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3)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4)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5)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6)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7)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等等。

15.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代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70%,为发行失败。

16.设立管理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具备的条件之一的是: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17.基金财产的债务由基金财产本身承担。

18.开放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额总额不固定,基金份额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场所申购或者赎回的基金。

19.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累积不超过人。这里的合格投资者是指达到规定资产规模或者收入水平,并且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其基金份额认购金额不低于规定限额的单位和个人。

20.商品期货的种类包括农产品期货、金属期货、能源期货。

21.金融期货的种类包括外汇期货、利率期货、股票期货、股指期货。

22.设立期货交易所,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

23.在调查操纵期货交易价格、内幕交易等重大期货违法行为时,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限制被调查事件当事人的期货交易,但限制的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案情复杂的,可以延长至3个月。

24.证券公司为证券资产管理客户开立的账户,应当自开户之日3个交易日内报证券交易所备案。

25.从事证券经纪业务的证券公司应将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存放在指定商业银行,以每个客户的名义单独立户管理,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的存取,应当通过指定商业银行办理。

26.发生影响或者可能影响证券公司经营管理、财务状况、风险控制指标或者客户资产安全的重大事件,证券公司应当立即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临时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可能产生的后果和拟采取的相应措施。

27.证券公司合并、分立的,涉及客户权益的重大资产转让应当由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

28.合规负责人为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决定聘任,并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可。

29.证券公司的股东应当用货币或者证券公司经营必需的非货币财产出资。证券公司股东的非货币财产出资总额不得超过证券公司注册资本的30%。

30.期货交易的结算,由期货交易所统一组织进行。期货交易所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31.封闭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额总额在基金合同期限内固定不变,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赎回的基金。

32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6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除前款规定外,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5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33.包销是指证券公司将发行人的证券按照协议全部购入,或者在承销期结束时将售后剩余证券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包销又分为全额包销和余额包销。

34.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35.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36.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37.期货交易所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参与期货交易。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期货交易所不得从事信托投资、股票投资、非自用不动产投资等与其职责无关的业务。

38.证券公司董事会设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的、风控委员会,委员会负责人由独立董事担任。

39.证券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且股权结构发生重大调整,减少注册资本,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合并、分立、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境内分支机构,在境外设立、收购、参股证券经营机构,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40.客户可以通过书面、电话、互联网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向期货公司下达交易指令。期货交易所应当及时公布上市品种合约的成交量、成交价、持仓量、最高价与最低价、开盘价与收盘价和其他应当公布的即时行情,并保证即时行情的真实、准确。期货交易所不得发布价格预测信息。未经期货交易所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期货交易即时行情。

41.证券经纪人只能接受1家证券公司的委托,并且应当专门代理证券公司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42奖励信息、处罚处分信息效力年限为3年;因证券期货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市场进入的信息,效力期限为5年。

43.财务顾问主办人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

(1)未负有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债务的说明;

(2)最近24个月无违反诚信的不良记录的说明;

(3)最近24个月未因执业行为违反行业规范而受到行业自律组织的纪律处分的说明;

(4)最近36个月未因执业行为违法违规受到处罚的说明等。

44.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是指符合条件的客户以约定价格向其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卖出标的证券,并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由客户按照另一约定价格从证券公司购回标的证券,除指定情形外,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所产生的相关权益于权益登记日划转给客户的交易行为。质押式报价回购是指证券公司讲符合规定的自有资产作为质押券,以根据标准券折算率计算出的标准券总额为融资额度,向在该证券公司制定交易的客户以证券公司报价客户接受报价的方式融入资金,客户于回购到期时收回融出资金并获得相应收益的交易。

45.证券经纪业务的特点是:业务对象的广泛性、证券经纪商的中介性、客户指令的权威性和客户资料的保密性。

46.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和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是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两种基本形式。

47.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利用“荐股软件”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应当符合的监管要求之一是:在公司营业场所、公司网站、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公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名称、住所、联系方式、投诉电话、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许可证号、证券投资咨询执业人员姓名及其职业资格编码;同时还应当通过公司网站公示产品分类、具体功能、产品价格、服务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等信息。

48.采用包销方式的,应当明确包销责任;采用代销方式的,应当约定发行失败后的处理措施。

49.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未采用自行销售方式或者上市公司配股的,应当采用代销方式。

50.证券自营业务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经营证券自营业务的证券公司用自有资金和依法筹集资金,用自己的名义开设的证券账户买卖有价证券,以获取盈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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