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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康美案与独立董事制度若干问题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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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兴喜摄于贵州万峰林

关于康美案与独立董事制度若干问题的思考

余兴喜

一石激起千重浪。年11月12日,广州中级人民法院对康美药业证券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结果在全社会引起了很大反响。特别是对于判决5名独立董事分别承担5%或10%的连带责任,赔偿金额分别达1.23亿元或2.46亿元的“天价”,反响巨大。网络上有不少人叫好,也有很多人喊冤。证券、法律、资本市场、公司治理等相关领域的众多机构都组织了有关这一案件和独立董事制度的研讨。本文拟对此案及独立董事责任、我国的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问题进行一些讨论。

余兴喜摄于贵州万峰林

反响巨大是好事

中国资本市场在过去相当长一个时期违法违规现象严重,经常发生包括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在内的证券欺诈事件,被全社会所深恶痛绝。造成这种状况的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违法违规成本太低。年3月1日起实施的新《证券法》及相应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大幅度提高了证券违法违规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力度,确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证券民事索赔的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以加大证券违法违规成本,维护市场公平。新《证券法》发布后,不少人对于中国特色的集体诉讼制度信心不足,担心其力度没有境外成熟市场的集体诉讼制度力度大。

康美药业案是新《证券法》实施以来第一次特别代表人诉讼,因而被媒体称为中国版集体诉讼第一案,被全社会广泛期待。此次判决,创造了中国证券民事赔偿原告人数最多、总金额最高等多项纪录,彻底消除了人们对中国特色集体诉讼制度力度的担心。

特别是对康美药业5位独立董事承担5%或10%的连带责任的判决,可以说在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群体中引起了震动,不少独立董事纷纷辞职。据多家媒体和相关机构统计,出现了独立董事的“辞职潮”。有的独立董事书面督促上市公司尽快发布其辞职的公告,有的上市公司大股东发布公告对“执意辞职”的独立董事表示强烈不满,对其职业操守给予谴责。这一切,都说明康美药业案的判决起到了震慑作用,包括独立董事在内的上市公司董监高对自己的义务和责任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这将有利于促进上市公司董监高更加敬畏法律、敬畏投资者、敬畏风险,更加勤勉尽责。“天价赔偿”、“辞职潮”以及由此引发的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大讨论,让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得到进一步的暴露,让这些问题为越来越多的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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