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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证券法明年3月起施行十方面制度将更趋完

⊙记者马婧妤

证券法实施20年以来的第二次全面大修终于完成。12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新证券法)。新证券法将于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此次证券法修订,在系统总结我国证券市场改革发展、监管执法、风险防控的实践经验,深入分析证券市场运行规律和发展阶段性特点的基础上,对证券市场的发行、交易、监管、信息披露、投资者保护、行政执法等证券市场基础性制度作出了系统性完善。

证券法自年7月1日起施行;年至年经过一次全面修订,并自年1月1日起适用至今。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证券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证券法第二次全面修订启动。此次修订过程历时4年半。

从具体内容看,新证券法对证券市场各项基础性制度作出了以下十方面的改革完善:

一是明确全面推行证券发行注册制度,并按照全面推行注册制的基本定位,对证券发行制度作出系统的修改完善,包括精简优化证券发行条件,将发行股票应当“具有持续盈利能力”的要求,改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调整证券发行程序,取消发行审核委员会制度;强化证券发行中的信息披露等。考虑到注册制改革是一个渐进过程,新证券法也授权国务院对证券发行注册制的具体范围、实施步骤进行规定,为有关板块和证券品种分步实施注册制留出了必要的法律空间。

二是显著提高证券违法违规成本,证券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大幅提升。例如,对欺诈发行行为的罚额从原来最高可处募集资金5%的罚款,提高至募集资金的1倍;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从原来最高可处60万元罚款,提高至万元;对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虚假陈述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虚假陈述的,规定最高可处以万元罚款等。同时,新证券法对证券违法民事赔偿责任也作出完善,如规定了发行人等不履行公开承诺的民事赔偿责任,明确了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欺诈发行、信息披露违法中的过错推定、连带赔偿责任等。

三是完善投资者保护制度,设投资者保护专章,作出了许多颇有力度的安排。包括:区分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有针对性地保护投资者权益;建立上市公司股东权利代为行使征集制度;规定债券持有人会议和债券受托管理人制度;建立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纠纷的强制调解制度;完善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制度。尤其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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