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证券发行市场
证券发行市场又称“一级市场”"或“初级市场”,是发行人以筹集资金为目的,按照一定的法律规定和发行程序,向投资者出售证券所形成的市场。
证券发行市场作为一个抽象的市场,其买卖成交活动并不局限于一个固定的场所。证券发行市场体现了证券由发行主体流向投资者的市场关系。发行者之间的竞争和投资者之间的竞争,是证券发行市场赖以形成的契机。在证券发行市场上,不仅存在着由发行主体向投资者的证券流,而且存在着由投资者向发行主体的货币资本流。因此,证券发行市场不仅是发行主体筹措资金的市场,也是给投资者提供投资机会的市场。
(二)证券发行人
证券发行人是证券发行的主体,证券发行是证券向投资者销售的行为,证券发行可以由发行入直接办理,这种证券发行称之为自办发行或直接发行,自办发行是比较特殊的发行行为,也比较少见。
证券发行一般由证券发行人委托证券公同或投资根行进行又称为承销,或间接发行。按照发行风险的承担、所筹资金的划拨及手续费高低等因素划分,承销方式有包销和代销两种,包销又可分为全额包销和余额包销。
二、证券发行市场的特点
(一)证券发行是证券发行人将某种证券首次出售给投资者的行为
证券发行市场具有证券创设功能,任何权利凭证若要进入证券市场并实现流通,必须首先取得合法的证券形式,证券发行是使证券得以转让和流通的前提。证券发行市场上的发行对象,可以是从未发行过证券的发行人创设的证券,也可以是证券发行人在前次发行后增加发行的新证券,还可以是因证券拆细或合并等行为而发行的证券。
(二)证券发行人必然是证苏发行市场的主体
创设证券在本质上是证券发行人向投资者募集资金的筹资行为,证券发行往往要借助专业机构或人员参与才能完成,但它必然是在证券发行人主持下完成的。而且,首次出售所创设证券属于交易行为,必然是以证券发行人为一方当事人,认购人或其他投资者为另外一方当事人。鉴于证券发行市场参与者的特殊结构,其市场功能的核心是协调证券发行人与证券投资者之间的关系。
(三)证券发行市场主要是无形市场
证券发行人可以直接向公众投资者或特定范围的投资者发售证券以募集资金,也可以通过中介机构向社会投资者或特定范围的证券认购人募集资金。证养发行市场的存在形态非常复杂。证券发行人在各中介机构协助下,首光要进行证券发行准备工作,发行准备工作初步完成后,证券承销商会向潜在投资者提供招募文件,采取路演等方式宣传所发行证券;投资者填制认购文件并交付证券承销商后,承销商会根据证券认购情况与证券发行人商定包销数量及发行价格,并从证券发行人处领取应向投资者交付的证券。上述行为可以在许多地方陆续进行,且无固定场所和法定设施。
三、证券交易与交易市场概述
(一)证券交易市场的定义
证券交易市场是已发行的证券通过买卖交易实现流通转让的场所,相对于发行市场而言,证券交易市场又为”二级市场”取“次级市场”。证券经过发行市场的承销后,即进入流通市场,它体现了新老投资者之间投资退出和投资进入的市场关系。因此,证券流通市场具有两个方面的职能:一是为证券持有者提供需要现金时按市场价格将证券出卖变现的场所;二是为新的投资者提供投资机会。证券交易市场又可以分为有形的交易所市场和无形的场外市场。
(二)证券交易的定义
证券交易是指已发行的证券在证券市场上买卖或转让的活动。
证券交易与证券发行相互促进、相互制约。一方面,证券发行为证券交易提供了对象,决定了证券交易的规模,是证券交易的前提:另一方面,证券交易使证券的流动性特征显示出来,从而有利于证券发行的顺利进行。
(三)证券交易的分类
据交易方法,可分为场内交易和场外交易。
(1)场内交易,又称交易所交易。它指所有的供求方集中在交易所进行竞价交易的交易方式。这种交易方式具有交易所向交易参与者收取保证金、同时负责进行清算和承担履约担保责任的特点。此外,由于每个投资者都有不同的需求,交易所事先设计出标准化的金融合同,由投资者选择与自身需求最接近的合同和数量进行交易。所有的交易者集中在一个场所进行交易,这就增加了交易的密度,一般可以形成流动性较高的市场。期货交易和部分标准化期权合同交易都属于这种交易方式。
(2)场外交易,又称柜台交易。它指交易双方直接成为交易对手的交易方式。这种交易方式有许多形态,可以根据每个使用者的不同需求设计出不同内容的产品。同时,为了满足客户的具体要求、出售生产品的金融机构需要有高超的金融技术和风险管理能力。场外交易不断产生金融创新。但是,由于每个交易的清算是由交易双方相互负责进行的,交易参与者仅限于信用程度高的客户。掉期交易和远期交易是具有代表性的相台交易的衍生产品。
四、证券交易所交易席位
交易席位是证券公司在证券交易所交易大厅内进行交易的固定位置,其实质还包括了交易资格的含义,即取得了交易席位后オ能从事实际的证券交易业务。
交易席位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类。
1.根据席位的报盘方式不同,可分为有形席位和无形席位。
有形席位采用场内报名方式,叩由证券公同在柜台接到投资者的委托指令,并审查后电话方式向其驻证券交易所交易大厅内的交易员(俗称“红马甲”)转达买卖指令,交易员接到指令后,将指令内容输入证券交易所主机,
无形席位采用场外报盘方式,即由证券公司在柜台接到投资者的委托指令并审查后,用证券公司电脑交易系统通过双向卫星等方式,直接向证券交易所电脑主机发送买卖证券的指令。无形席位报盘方式缩短了申报时间与成交回报时间,而且减去了场内交易员人工报盘的环节,从而降低了申报的差错,减少了投资者与证券公司的纠纷。
2.根据席位经营的证券品种不同,可分为普通席位和专用席位。
普通席位(又称A股席位)主要是指可从事A种股票、债券、基金等证券买卖的席位;专用席位主要是指只能从事B股股票买卖的B股席位,只能从事券买卖的使券专用席位,银行用于证券公司质押股卖出的质押席位,资产管理公司用于其管辖范围内公司发行股票,债券后剩余部分卖出的专用席位,及经证券交易所批准、基金公司向证券公司租用的A股席位。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席位分为A股普通席位、B股席位和特别席位三类。A股普通席位包括一般普通席位、投资基金专用席位和网上委托专用席位;B股席位包括会员B股席位和境外B股特别席位;特别席位包括国债、基金特别席位、股票特别席位和代办股份转让专用席位等为特殊要求而设立的交易席位。
3.根播席位使用的业务种类不同,可分为代理席位和自营席位。
代理席位是证券公司专门接受投资者托,为投资者代理证券买卖的席位,自营席位是证券公司安用于自营证券业的服务。
五、证券公司的二级市场业务
(一)证券经纪业务概述
1.证券经纪业务的含义。
证券经纪业务是指证券公司通过其设立证券营业部,接受客户委托,按照客户要求,代理客户买卖证券的业务。
证券经纪业务是随着集中交易制度的实行和发展起来的。由于在证券交易所内交易的证券种类紧多,数额巨大而交易厅内席位有限,一般投资者不能直接进人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因
此只能通过特许的证券经纪商作中介来促成交易的完成。证券经纪业务可分为柜台代理买卖和证券交易所代理买卖两种。
在证券经纪业务中,包含的要素有委托人、证券经纪商、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交易对象。
2.证券经纪业务的作用。
(1)充当证券买卖的媒介。证券经纪商充当证券买方和卖方的经纪人,发挥着沟通买卖双方并按一定要求迅速、准确地执行指令和代办手续的媒介作用,提高了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和效率。
(2)提供密询服务。证券经纪商和客户建立了买卖委托
关系,就有责任向客户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和咨询服务。寄询服务包括:上市公司的详细资料、公司和行业的研究报、经济前景的预测分析和展望研究、有关股票市场变动态势的商情报有关资产组合的评价等。
(二)证券自营业务
证券自营业务是指经证监会批准经营证券自营业务的证券公司用自有资金和依法筹集的资金,用自已名义开设的证券账户买卖有价证券,以获取赢利的行为,目营买卖的对象包括了上市证券和非上市证券。证券自营业务的特点是:决策的自主性、交易的风险性和收益的不稳定性
证券自营业务有四层含义:
(1)只有证监会批准的证券公司オ能够从事证券自营业务;
(2)是种获取价差的赢利行为;
(3)用自有资金吸者依法筹集的资金;
(4)必须以自已的名义开立账序。
(三)资产管理业务
资产管理业务一般是指证券经营机构开办的资产委托管理,即委托人将自已的资币交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为委托人提供理财服务的行为。资产管理业务是证券经营机构在传统业务基础上发展的新型业务,国外较为成熟的证券市场中,投资者大都愿意委托专业人士管理自已的财产,以取得稳定的收益。证券经营机构通过建立附属机构来管理投资者委托的资产。投资者将自己的资金交给训练有家的专业人进行管理、避免了因专业知识和投资经验不足而可能引起的不必要风险,对个证券市场发展也有一定的稳定作用。
资产管理业务的一般运作程序如下:
(1)审查客户申请,要求其提供相应的文件,并结合有关的法律限制决定是否接受其委托。委托人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机构。
(2)签订资产委托管理协议。协议中将对委托资金的数额,委托期限、收益分配、双方权利义务等做出具体规定。
(3)管理运作。在客户资金到位后,便可开始运作。操作中应做到专户管理、单独核算,不得使用客户资金,不得骗取客户收入。同时还应遵守法律上的有关限制,防范投资风险。
(4)返还本金及收益。委托期满后,按照资产委托管理协议要求,在扣除受托人应得管理费和报酬后,将本金和收益返还委托人。
在国际上,对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资产管理业务都有较为严格的规定。
(四)证券回购交易
1.证券回购交易概述。
证券回购交易是指债券买卖双方在成交同时就约定于未来某一时间,以某一价格双方再行反向成交。其实质内容是:证券的持有方(融资者、资金需求方)以持有的证券作抵押,获得一定期限内的资金使用权,期满后则需归还借货的资金,并按约定支付一定的利息;而资金的贷出方(融券方,资金供应方)则暂时放弃相应资金的使用权,从而获得融资方的证券抵押权,并于回购期满时归还对方抵押的证券,收回融出资金并获得一定利息。
2.以券融资(卖出回购)的程序。
以券融资即债券持有人将手中持有的债券作为抵押品,以一定的利率取得资金使用权的行为在交易所回购交易开始时其申报买卖部位为买入(B)。这是因其在回购到期时反向交易中处于买入券的地位而确定的。回购交易中报操作类似股票交易,成交后由登记结算机构根据成交记录和有关规则进行清算交割;到期反向成交时、无须再行中报,由交易所电脑系统自动产生一条反向成交记录,登记结算机构据此进行资金和债券的清算交割。
3.以融券(买入返)的程序。以资融券即资金持有人将手中持有的资金以一定的利率借给债券所有人,获得债券抵押权,并在回购期满得到相应利息收入的行为。
在交易所回购交易开始时,其申报买卖部位为卖出(S),这是因其在回购到期时反向交易中处于卖出债券地位而定的。其交易程序除方向相反外其余均同以券融资。
对于交易对手抵押的债券,目前交易所不直接划入以资融券方证券经营机构的债券账户,而由登记结算机构予以冻结。
4.证券回购条件。
(1)用于回购的券种目前包括国库券,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以及企业债(3A级,发行额5亿以上,剩余期限5年以上)。
(2)在债券回购交易过程中,以券融资方应确保在回购成交至购回日期间其在登记结算机构保留存放的标准券的数量应等于回购抵押的债券量,否则将按卖空债券的规定予以处罚。回购期满时,如融资方未按规定将资金划拨到位,其抵押的标准券将用于平仓交割。
(3)在使券回购交易过程中的以资融券方,在初始交易前必须将足够的资金存人所委托的证券经营机构的证券清算账户。在回购期内不得动用抵押债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