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经特约评论员熊锦秋
2月17日,证监会发布《欺诈发行上市股票责令回购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其中明确了责令回购措施的适用范围、回购对象、回购价格,以及回购程序、方式和回购后股票的处理等。笔者认为,这为注册制实施提供了强有力保障。
每经记者文多摄
欺诈发行责令回购是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时探索创立、《证券法》正式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全面推行注册制,强调以信息披露为核心,将核准制下的实质性门槛尽可能转化为信息披露要求,审核部门不再对企业的投资价值作出判断。这种情况下对欺诈发行上市,就更应落实好责令回购制度,《办法》的出台,将责令回购制度细化到实际操作层面,有利于确保落地实施。
《办法》明确,证监部门制作责令回购决定书,应当明确回购对象范围、发行人和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控人各自需要承担的回购股份比例等内容。笔者认为,在欺诈发行揭露之前,控股股东、实控人可能有抛售限售股行为,这部分股票理应归属控股股东等回购份额之内,建议在刨除这部分股票之后,再来确定各主体应承担的回购比例。
《办法》明确责令回购应当以基准价格回购,投资者买入股票价格高于基准价格的,以买入股票价格作为回购价格。所谓基准价格,是欺诈发行揭露日或更正日起至基准日(揭露日之后的第10个或第30个交易日)期间每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平均价格。这个机制针对不同投资者、回购价格可能并不一样,基本可确保投资者不会因欺诈发行出现损失,买价太高,也按买价回购。
可以想见,欺诈发行股票如果炒得越高、波幅越大,金钱财富在不同投资者间转移,部分投资者大亏,将来这部分亏损也可能由欺诈发行回购主体买单,欺诈发行者纯属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值得各方高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