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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彭大为律师
来自:股度股权律师团队
单位: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6月12日,证监会总结监管实践经验,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的板块定位和存量改革现实情况,颁布了《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再融资办法》)。制定创业板《再融资办法》,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注册制重大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对于支持有发展潜力、市场认可度高的优质创业板上市公司便捷融资,提高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等具有重要意义。笔者结合《再融资办法》的相关条文,探讨创业板上市公司再融资的特别规定。
No.1
再融资品种范围
根据《再融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再融资品种为三种:股票、可转债、存托凭证,同时还规定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品种作为兜底,为以后新的证券品种预留空间。可转债是指上市公司依法发行、在一定期间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成股份的公司债券。红筹企业首次公开发行存托凭证并在创业板上市后,发行以红筹企业新增证券为基础证券的存托凭证,适用《证券法》、《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以及《再融资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发行股票的规定。发行存托凭证的红筹企业境外基础股票配股时,相关方案安排应当确保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享有权益与境外基础股票持有人权益相当。
No.2
证券的再融资条件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规定了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积极条件包括组织机构健全、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独立经营的能力、董监高符合任职要求、会计基础规范、最近二年连续盈利等;消极条件包括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经济犯罪、最近一年不存在未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形。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仅规定消极条件。主要包括最近一年财务报告符合规定要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不存在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且未纠正等情形。
发行可转债的条件主要包括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等。同时,发行可转债还需满足相应的发行股票的条件。
此外,募集资金的使用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土地环保法规要求。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不得用于财务性投资。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发行可转债的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No.3
发行上市审核和注册程序
发行上市的审核。交易所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形成上市公司是否符合发行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审核意见,认为上市公司符合发行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将审核意见、上市公司注册申请文件及相关审核资料报中国证监会注册;认为上市公司不符合发行条件或者信息披露要求的,作出终止发行上市审核决定。
上市的注册程序。证监会在收到交易所报送的审核意见、上市公司注册申请文件及相关审核资料后,主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