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董耀平
南宁金融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战略研究部副经理
近日,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促进债券市场信用评级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旨在规范我国债券市场信用评级行业发展。本文基于对我国各类债券的承销商类型研究指出,从长远角度来说,对企业主体发行的债券,其规则势必朝着融合的方向前进,当然也就包括了现有的公司债券、债务融资工具、企业债券的承销商类型、资质条件与评价机制也将会逐渐趋同。
在发行债券过程中,有诸多中介服务机构,包括承销商、簿记管理人、受托管理人、信用评级机构(如有)、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金监管银行、登记结算机构、上市流通的交易场所、担保人(如有)、项目评估机构(如有)等,但是其中相对比较关键的是承销商与信用评级机构,承销商负责债券的全程发行工作与后续督导管理,既对发行人负责,又要对投资人与监管部门负责,关系重大,所以对接正确的承销商就显得尤为重要。
财政部管辖的地方政府债券:由金融机构承销
年12月9日印发的《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管理办法》(财库〔〕43号)第二十条规定:“地方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建地方政府债券承销团,根据市场环境和债券发行任务等因素,合理确定承销团成员和主承销商的数量、选择方式、组建流程等。承销团成员应当是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金融机构,经营范围包括债券承销,财务稳健,资本充足率、偿付能力或者净资本状况等指标达到监管标准,具有较强的风险防控能力。除外国银行分行外,其他机构应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外国银行分行参与承销地方政府债券,应当取得其总行对该事项的书面授权。”也就是说,地方政府债券(包括一般债与各类专项债)的发行由金融机构承销,此处金融机构包括银行、证券、信托等各类持牌金融机构。
实际中,各地省级政府均会定期组建地方政府债券承销团,来承销未来特定期限内的债券发行事宜。以浙江省为例,承销团组建流程如下:首先,浙江省财政厅提前公布承销团组建通知和承销协议范本,潜在银行与券商符合下列条件即可申请报名:一是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经营范围包括债券承销。除外国银行分行外,其他报名机构均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外国银行分行参与承销政府债券,应取得其总行对该事项的特定授权;二是财务稳健,资本充足率、偿付能力或者净资本状况等方面指标达到监管标准,具有较强的风险防控能力;三是具有负责债券业务的专职部门和健全的债券投资与风险管理制度;四是有能力履行浙江省政府债券公开发行承销协议规定的各项义务;五是应当为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近3年内在债券承销、交易等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或者总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亿元的银行类金融机构,或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的券商类金融机构;六是若为上一届承销团成员的,应当在上一届承销团有效期最后一年未到退团标准或未主动退团。特别地,浙江省内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统一以浙江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为主体参与报名。
其次,浙江省财政厅根据承销意愿、承销能力、资本经营及风险防控状况、其他因素等四类指标,对报名机构进行综合评分并按银行类、券商类报名机构分别排名计分,由高到低确定承销团成员。其中,主承销商从承销团成员中产生,按前三年浙江省政府债券承销量排名顺序确定,如承销量相同,依次按承销意愿、承销能力指标得分由高到低排序,特别地,排名前三位的承销团成员自动获得本届主承销商资格,其余主承销商依承销团成员申请,按上述排名情况及实际所需主承销商数量确定。最后,浙江省财政厅可根据承销商的承销情况,对承销商的承销资格按年度实行取消、退出、增补机制。承销团每届有效期3年,期满后,浙江省财政厅重新组团。
年1月6日,浙江省财政厅公布了-年浙江省政府债券公开发行承销团成员名单。从这份名单可以看出:承销团成员共计50家,其中主承销商为工农中建交以及中信银行、兴业银行、浙商银行8家,承销团一般成员共计42家,类型主要包括银行(全国性银行、政策性银行、城商行、农商行、本地银行)以及证券公司两大类。年,浙江财政厅根据承销商实际承销情况,剔除了国开行、渤海银行、申万宏源证券、国海证券、国盛证券、粤开证券、中山证券7家金融机构,增补了恒丰银行、成都银行、光大证券、中国国际金融公司、民生证券、华西证券、财通证券7家金融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管辖的金融债券:由金融机构承销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5〕第1号)规定了发行金融债券应由金融机构承销,并且承销人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是注册资本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二是具有较强的债券分销能力;三是具有合格的从事债券市场业务的专业人员和债券分销渠道;四是最近两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五是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由此条件可以看出,金融机构成为金融债券的承销商难度并不大。实际中,因广泛的网点布局,由银行与证券公司担任承销商的居多。
证监会及交易所管辖的公司债券:只能由证券公司承销
年2月26日最新印发的《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第号令)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由具有证券承销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承销。取得证券承销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可以自行销售。”透过此条款,我们了解了只有证券公司才能承销公司债券,其实这也好理解,毕竟公司债券由证监会及交易所管辖,从原有的机构监管的理念与推动证券公司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出发,肯定由证券公司来承销比较合适,甚至是唯一类型。
至于证券承销业务资格,是证券公司的基本业务之一,证监会在审批证券公司筹建时,均会包含此类业务的核准,无需对该类型业务进行资质审批。
中国人民银行及交易商协会管辖的债务融资工具:由金融机构承销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8〕第1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由金融机构承销。企业可自主选择主承销商。需要组织承销团的,由主承销商组织承销团。”
年3月4日,交易商协会修订了《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相关会员市场评价规则》(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1号),将承销商分为三类:主承销商(银行可进一步分为A类主承与B类主承)、承销商、意向承销商,前两者比较好理解,意向承销商指的是有意向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从事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且自愿参加市场评价的交易商协会非承销类金融机构会员。交易商协会每年从机构资质及业务评价、市场评价、交易商协会秘书处评价三类指标对承销业务相关会员市场评价,评价结果优秀的,可从意向承销商晋升为承销商,或从承销商晋升为主承销商,或优先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开展创新性业务。如果当年未承销或主承债务融资工具的,则会自动降一级,即从承销商降为非承销类会员,或从主承降为承销商。
据此,为便于非金融企业发行人对接承销商,交易商协会在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