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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交所上市重点问题二个人所得税问题

来源〡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郇海亮团队

一问:个人持有北交所股票,个人所得税是否适用沪深交易所上市股票相关政策?

答:否,个人所得税暂按照现行新三板适用的税收规定执行。

根据《关于北京证券交易所税收政策适用问题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33号),“新三板精选层公司转为北交所上市公司,以及创新层挂牌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股票进入北交所上市后,投资北交所上市公司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相关政策,暂按照现行新三板适用的税收规定执行。”

二问:新三板挂牌公司股票,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的税收政策是什么?

答:按照个人持有新三板挂牌公司股票的期限,给予不同的税收优惠。

根据《关于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公告年第78号):

(1)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含挂牌前、挂牌后取得的股票,下同),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对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问:新三板挂牌公司股票,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在什么时间缴纳?

答:在转让时缴纳。

根据《关于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公告年第78号):“挂牌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截至股权登记日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且尚未转让的,挂牌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票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并应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四问: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股票时,持股期限如何计算?

答: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计算。

根据《关于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公告年第78号):“个人转让股票时,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计算持股期限,即证券账户中先取得的股票视为先转让。”

五问: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非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是否征税?

答: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关于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号),“自年11月1日(含)起,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非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所称非原始股是指个人在新三板挂牌公司挂牌后取得的股票,以及由上述股票孳生的送、转股。”

六问: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是否征税?

答:是,按照20%的税率征收。

根据《关于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号):

“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所称原始股是指个人在新三板挂牌公司挂牌前取得的股票,以及在该公司挂牌前和挂牌后由上述股票孳生的送、转股。”

七问:财税〔〕号适用的时间?

答:年11月1日生效。

根据《关于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号)的规定,“年11月1日之前,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非原始股,尚未进行税收处理的,可比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执行,已经进行相关税收处理的,不再进行税收调整。”

八问: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沪深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的税收政策是什么?

答:按照个人持有沪深交易所非限售股票时间的长短,给予不同的税收优惠。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1)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九问:沪深交易所限售股,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税收政策是什么?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截止股权登记日个人已持股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对截止股权登记日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且尚未转让的,税款分两步代扣代缴:第一步,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统一暂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并代扣税款。第二步,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对个人持有的沪深交易所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本通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限售股,是指财税[]号文件和财税[]70号文件规定的限售股。”

十问:个人转让沪深交易所限售股股票如何征税?

答:按照20%的税率征收。

(1)《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配合企业改制,促进股票市场的稳健发展,经报国务院批准,从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根据《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号,“自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十一问:个人转让从沪深交易所二级市场受让股票如何征税?

答:免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十二问:个人在同时持有限售股、流通股的情况下,转让股票如何缴税?

答:根据《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纳税人同时持有限售股及该股流通股的,其股票转让所得,按照限售股优先原则,即:转让股票视同为先转让限售股,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十三问:什么是限售股?

答:限售股的界定,主要规定在财税[]号、财税〔〕70号文中。

(1)根据《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号,本通知所称限售股,包括:

“1.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股票复牌日之前股东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下统称股改限售股);

“2.年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下统称新股限售股);

“3.财政部、税务总局、法制办和证监会共同确定的其他限售股。”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70号),“本通知所称限售股,包括:

“(一)财税[]号文件规定的限售股;

“(二)个人从机构或其他个人受让的未解禁限售股;

“(三)个人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依法分割取得的限售股;

“(四)个人持有的从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转到主板市场(或中小板、创业板市场)的限售股;

“(五)上市公司吸收合并中,个人持有的原被合并方公司限售股所转换的合并方公司股份;

“(六)上市公司分立中,个人持有的被分立方公司限售股所转换的分立后公司股份;

“(七)其他限售股。”

十四问:个人持有沪深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在什么时间缴纳?

答:与新三板挂牌公司股票股息相同,在转让时缴纳。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上市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十五问:个人投资北交所与沪深交易所上市股票,在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上有什么区别?

答:个人投资沪深交易所上市股票,原始股(限售股)分配的股息红利,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个人投资北交所上市股票,原始股分配的股息红利不受解禁期的限制。

十六问:关于限售股转让,沪深交易所和北交所上市股票有何区别?

答:两者最大的区别在于出售解禁后的送、转股是否征税。

沪深交易所上市限售股在解禁日后孳生的送、转股,不属于应税限售股,个人转让时免征个人所得税;而北交所上市公司限售股(原始股)在上市后孳生的送、转股,也属于应税限售股(应税原始股),个人转让时需要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十七问:新三板个人投资者缴税依据主要有哪些?

答:

(1)《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8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3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70号)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号)。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70号)

(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85号)

(8)《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9)《关于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号)

(10)《关于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公告年第78号)

(11)《关于北京证券交易所税收政策适用问题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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