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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上最严券商保荐业务规则来了八大看点在这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原标题:史上最严券商保荐业务规则来了!调整保代管理模式,建立保代名单分类机制......八大看点在这里

12月4日,中国证券业协会(下称中证协)发布《证券公司保荐业务规则》(下称《保荐业务规则》)。中证协指出,《保荐业务规则》是针对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其他从事保荐业务的人员提出的自律管理要求,其出台对于促进形成权责清晰、运转协调、相互制约、各负其责的“看门人”机制有着重要意义。

《保荐业务规则》建立保荐执业规范并健全保荐机构责任体系,调整保荐代表人管理模式,强化保荐机构对保荐代表人的管理责任,并通过保荐代表人名单分类管理等多种机制,构建市场化的自律约束、道德约束、诚信约束、声誉约束机制。

看点一:强化保荐机构对保荐代表人的管理责任

根据《保荐业务规则》规定,保荐代表人登记管理是事后自律管理,有别于之前的事前准入资格管理。在目前模式下,保荐代表人是否符合相关执业条件的判断权及决定权交给保荐机构。保荐机构在聘用保荐代表人前,应当对其从业经历、诚信信息、违法违规情况等进行审慎调查,确保其符合从业条件。在保荐机构认为符合相关条件的前提下,再按照有关规定向协会进行登记。

看点二:以能力定资格的非准入型水平评价测试

《保荐业务规则》将保荐代表人准入资格考试改为非准入型的水平评价测试,验证拟任保荐代表人是否熟练掌握保荐业务相关法律、会计、财务管理、税务、审计等专业知识,达到相应专业能力水平。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保荐业务规则》,以下两类人员今后也可按照相关规定成为保荐代表人:一是具备一定保荐相关业务经历和监管经历而豁免测试的人员;二是测试结果未达到基本要求,但所在保荐机构认为其具备专业能力且能够验证专业能力水平的人员。

关于专业能力的认定,《保荐业务规则》指出,包括下列中的任意四项可视为充足:

(一)具备八年以上保荐相关业务经历;

(二)最近三年内在符合《保荐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两个证券发行项目中担任过项目组成员(发行人、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因证券发行上市相关违规行为受到处罚处分措施的项目除外);

(三)具有金融、经济、会计、法律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

(四)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

(五)取得国家注册会计师资格。

看点三:对保荐代表人进行持续动态跟踪管理

《保荐业务规则》规定,中证协对保荐代表人进行持续动态跟踪管理,记录其专业能力水平评价情况、执业情况、持续培训情况、违法违规行为、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罚处分信息等,并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看点四:规范保荐业务收费标准

《保荐业务规则》建立保荐执业规范,细化保荐项目承揽、立项、辅导、尽职调查、推荐、持续督导等关键流程的工作要求,压实保荐责任。《保荐业务规则》要求保荐机构应当制定明确且合理的保荐业务收费原则,从机构、人员、业务等七个方面确定收费原则,如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其他从事保荐业务的人员从事该保荐业务所需要的时间、投入的精力和其他相应成本;保荐业务的性质、创新性和复杂程度等。

看点五:不得以业务包干等承包方式开展保荐业务

《保荐业务规则》要求,保荐机构应当设置明确、统一的薪酬考核体系和激励机制,鼓励实行长期激励机制。《保荐业务规则》规定,保荐机构不得将业务人员薪酬收入与其承做的项目收入直接挂钩,不得以业务包干等承包方式开展保荐业务。

看点六:保荐业务人员违规要退还部分薪酬

《保荐业务规则》还规定,保荐机构应当在劳动合同、内部制度中明确保荐业务人员出现被采取与保荐业务执业相关的自律监管措施、自律处分、行政监管措施、市场禁入措施、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等情形的,应当退还相关违规行为发生当年除基本工资外的其他薪酬。

看点七:建立保荐代表人名单分类机制

为进一步加强对保荐代表人的自律约束,促进保荐代表人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不断提升专业能力水平和执业质量,中证协建立保荐代表人名单分类机制。

中证协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已建立三类名单:一是保荐代表人综合执业信息名单(A名单),根据是否存在效力期限内不良诚信信息及专业能力水平评价测试结果是否达到基本要求,分类公示全体保荐代表人执业信息;二是专业能力水平评价测试结果未达到基本要求、所在机构验证其专业能力的保荐代表人名单(B名单),公示相关保荐代表人专业能力水平验证材料、专业能力水平评价测试成绩分数段及执业信息;三是最近三年内受过证监会行政监管措施、行业自律组织纪律处分或自律管理措施的保荐代表人名单(C名单),公示相关保荐代表人处罚处分信息及执业信息。

看点八:完善保荐机构执业质量评价机制

中证协依法对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其他从事保荐业务的人员实施自律管理。除了建立保荐代表人名单分类机制,中证协还建立多种自律管理机制,构建市场化的自律约束、道德约束、诚信约束、声誉约束机制。

包括建立保荐机构执业质量评价机制、建立保荐业务违法违规项目公示机制、建立示范实践推广机制、建立保荐业务工作底稿电子化报送机制、建立即时响应实施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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