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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制全面推广将激发资本市场活力金融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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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网

  年3月1日新修订的《证券法》正式实施,明确了全面推行注册制,此次修订对发行注册制做出了比较系统的规定,对中国资本市场而言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注册制改革是我国资本市场一项系统性、基础性制度变革。注册制的运行逻辑是让发行人在符合基本发行条件的基础上,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投资者则根据发行人披露的信息审慎作出投资决策,形成合理价格,从而更有效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全面推行注册制是我国“简政放权”的改革思路在资本市场运用的最新成果,政府将选择权更多地交给市场,而更加强调信息披露的质量和提高市场透明度,有效平衡了政府职能和市场效率,在合理运用监管的同时充分尊重市场规律,必将进一步激发资本市场活力,有利于打造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

  注册制将促进证券公司投行业务转型升级。注册制设定了更为灵活的上市条件,也加快了企业发行上市的效率,为成长性企业提供了更加完善的融资环境,为市场引入了更多优质企业,将直接带来以下4方面明显变化。

  一是全面推行注册制后,新股发行更加市场化,公司IPO的节奏明显加快,直接利好证券公司投行业务。根据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证券公司经营数据,年度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净收入.11亿元,较上年度增长39.26%。从投行项目数量和募集金额看,年共有家企业完成首次公开发行,合计募集资金.49亿元,同比增长86.55%。

  二是回归本源,促进投行业务定价、保荐、承销三大能力的形成和提升。注册制带来的重大变化是发行定价的市场化,这对证券公司的发行定价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更加考验证券公司的定价与承销能力;跟投制度的存在也加强了证券公司和发行人的长期联系,证券公司、发行人和投资者的关系更加紧密。因此,在初期的承销保荐业务之后,后续并购重组、再融资、投资咨询和直投等全业务链投行服务将成为证券公司新的业务机会,满足客户全方位、全生命周期的投融资需求。

  三是在投行业务不断增长的同时,证券公司及时跟进注册制变化进行组织结构调整。根据证券业协会专项调查数据,年约55%的证券公司开展投资银行业务的组织架构有变化,主要是业务组增减、内部层级调整等。组织设置方面,超过70%的证券公司按投行业务品种设置组织架构,通常分为股权融资和债券融资。约80%的证券公司在总部之外设有异地业务团队从事投资银行业务,异地团队多布局于北京、上海、深圳以及杭州、南京、广州、成都、武汉等城市。

  四是从投行业务从业人员数量变化情况看,注册制促进了投行从业人员数量增长和结构优化。根据证券业协会专项调查数据,年证券公司从事投资银行业务的总人数约2.78万人,增长约20%。从业人员分布上,从事股权融资业务的人员约1.56万人,增长约8%;从事债券融资业务人员约人,增长约20%;从事资本市场业务的人员约人,增长约15%;其他从业人员(如综合管理、质控督导、新三板及其他等)约人,增长约10%。

  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是注册制改革的重要目标。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是推动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有序推进的注册制改革正不断地吸引着优质企业进入资本市场,但是进一步提高我国上市企业的质量,仍需要监管部门、企业、中介机构和市场投资者等多方共同努力。首先,信息披露需要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应该充分披露市场上投资者做出企业价值判断所必需的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完整和准确。其次,注册制下原来核准制下的部分实质审核责任从监管机构逐渐向保荐机构等前移,保荐机构需要充分发挥资本市场“看门人”的职能,筛选出优质企业向监管机构推荐。最后,需要健全上市公司退出机制,完善退市标准,进一步拓宽多元化退出渠道,对存量上市公司进行优化,实现市场的优胜劣汰。

  全面推广注册制改革仍需各方力量协同努力。在制度层面注册制改革优化了企业上市环境,但目前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一是虽然注册制对发行人信息披露的要求有所提高,但是目前发行人信息披露的质量和有效性仍存在改进空间;二是推行注册制需要及时统筹完善各项制度,进一步明确各中介机构的职责,但受各种因素影响,中介机构之间仍存在责任不清晰的现象;三是注册制的核心理念是将企业估值与定价的权利交还给市场,但是目前中国股市的参与者中散户的比重较大,散户对信息甄别的能力较弱且比较容易受市场情绪影响,市场对企业价值判断做出理性判断的能力还存在不足;四是注册制下上市企业数量增速变快,若退市制度无法有效起到筛选及淘汰作用,将不利于整体提高中国上市公司的质量。

  注册制改革的关键,是建立有效的市场化约束机制,中介机构归位尽责、勤勉尽责、专业负责、忠实履责是核心环节。年8月中国证监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管理职责的意见》(证监发〔〕77号),从8个方面对加强协会自律管理职责提出指导意见。其中,在强化证券发行、承销、保荐业务自律管理方面,明确提出强化证券发行承销保荐业务自律管理,加强网下询价配售、保荐、承销业务自律规范,加强保荐承销机构执业行为规范。下一步,协会将发挥自律组织的共建、共治、共享平台作用,更加突出前瞻性引导、预防性规范作用,研究建立保荐机构执业质量评价机制,优化网下投资者自律管理工作,建立自律导向的市场化激励约束机制,督促中介机构提升专业水准、归位尽责,为注册制改革做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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