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北京商报
作者:马换换
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的基本业务规则正在紧锣密鼓地制定推进中。
9月5日晚间,北交所起草了《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征求意见稿)(下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试行)》(征求意见稿)(下称《交易规则》)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等三件业务规则。
其中,就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的监管要求、证券交易制度等做出了明确安排,包括平移精选层上市标准、退市制度安排、连续停牌不超25个交易日、申报股起,以1股为单位递增等八大要点。
上市标准平移精选层规则
《上市规则》指出,北交所上市标准平移精选层的四套“财务+市值”条件。
具体来看,北交所上市标准与精选层的挂牌条件保持一致,设置了市值条件和财务条件的四套标准,具有较好的包容性。
标准一侧重财务指标,市值起辅助作用;
标准二侧重 标准三针对具有一定研发能力且研发成果已初步实现业务收入的企业;
标准四主要面向市场高度认可、研发创新能力强的创新型未盈利企业。
全国股转系统表示,目前精选层挂牌的66家公司,适用四套标准进层的都有,这套指标显示出了较好的适应性。其中,多数企业以净利润标准要求进入精选层。据其测算,目前创新层、基础层符合四套财务条件的公司数量充足,北交所后备上市企业储备充分。
退市标准、程序明确
“入口关”做出明确规定的同时,《上市规则》也对“出口关”做出了安排。
《上市规则》明确了主动退市与强制退市安排,强制退市分为交易类、财务类、规范类和重大违法类等四类情形,构建了多元丰富的指标组合。其中,财务类强制退市考察期为两年,指标不交叉适用。
退市程序方面,即“怎么退”,《上市规则》规定了退市风险警示,作为强制退市的先导制度,既向市场充分揭示风险,也保障投资者的交易权利;明确强制退市由上市委员会审议,确保退市决定的严肃性和审慎性。
独立经济学家王赤坤对北京商报记者表示,建立健全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畅通市场出口关,是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提升市场活力韧性的重要保障。
设有重新上市环节
《上市规则》指出,北交所退市公司符合重新上市条件的,可以申请重新上市。
另外,《上市规则》也对上市公司退市去向做出了安排。北交所充分发挥与新三板市场一体发展的制度优势,对于退市公司,符合全国股转系统基础层挂牌条件或创新层条件的,鼓励进入相应层级挂牌交易,继续发展;存在重大违法等情形,不符合挂牌条件的,转入退市公司板块,体现了对退市风险“分类纾解、充分缓释”的创新探索。
申报股起,以1股为单位递增
对于投资者最为 全国股转系统表示,北交所《交易规则》整体延续精选层以连续竞价为核心的交易制度,涨跌幅限制、申报规则、价格稳定机制等其他主要规定均保持不变,不改变投资者交易习惯,不增加市场负担,体现中小企业股票交易特点,确保市场交易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与精选层交易制度相比,北交所《交易规则》仅做了发布主体、体例等适应性调整,内容没有变化。
主要内容方面:
一是实行30%的价格涨跌幅限制,给予市场充分的价格博弈空间,保障价格发现效率。
二是上市首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实施临时停牌机制,即当盘中成交价格较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30%、60%时,盘中临时停牌10分钟,复牌时进行集合竞价。
三是连续竞价期间,对限价申报设置基准价格±5%的申报有效价格范围,对市价申报采取限价保护措施。
四是买卖申报的最低数量为股,每笔申报可以1股为单位递增。
五是单笔申报数量不低于10万股或成交金额不低于万元的,可以进行大宗交易。同时还为引入做市机制,实行混合交易预留了制度空间。
连续停牌不超25个交易日
北交所停复牌管理更加严格。
《上市规则》贯彻“少停、短停、分阶段停”的监管原则,要求上市公司不得滥用停复牌机制,不得利用停牌替代信息保密,确保市场交易的连续性,保障投资者交易权利。
具体来看,筹划重大资产重组或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停牌时间压缩至不超过10个交易日,筹划其他重大事项不超过5个交易日,因特殊情形延期复牌的,连续停牌总时长不超过25个交易日。
对现金分红比例不作硬性要求
北交所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比例不作硬性要求。
《上市规则》充分吸收了精选层前期实践经验,承袭契合创新型中小企业特点的监管制度,形成了体现北交所市场定位和特色的差异化制度安排,有效平衡了中小企业在资本市场的规范成本与收益。例如,对现金分红比例不作硬性要求,鼓励公司根据自身实际“量力而为”;对于股权激励,允许在充分披露并履行相应程序的前提下,合理设置低于股票市价的期权行权价格,以增强激励功效。
明确股票异常波动认定标准
最近3个有成交的交易日以内收盘价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40%的属于异常波动。
《交易规则》指出,规定股票交易的重点监控范围和异常交易行为类型,以及对违规主体采取的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明确股票异常波动认定标准,最近3个有成交的交易日以内收盘价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40%的属于异常波动,并进行交易信息公开。
不实行主办券商“终身”督导
北交所主体责任更加清晰,不再实行主办券商“终身”持续督导,由保荐机构履行规定期限内的持续督导职责。
全国股转系统表示,这主要考虑到,北交所上市公司均来源于新三板挂牌满一年的创新层公司,上市时通过了严格的准入审核,并经过了较长时间的市场检验,与证券交易所的实践安排保持一致,不再实施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制度。
这有利于进一步明确上市公司作为规范运作第一责任人的主体地位,增强上市公司不断提高自身质量的内生动力;有利于进一步压实中介机构责任,激励中介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普惠金融投入,与新三板基础层、创新层的主办券商机制形成服务合力。
需要指出的是,为确保平稳过渡,在北交所开市初期,上市公司与主办券商已签订的持续督导协议应继续执行,信息披露和日常业务仍按现行模式办理,北交所将尽快明确后续衔接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