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4日,证监会就境外上市相关制度规则公开征求意见。具体规则有《国务院关于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的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简称《管理规定》),《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备案办法》),一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具体来看,关键内容有:
1、对境内企业直接和间接境外上市活动统一实施备案管理,境内企业境外发行上市应当履行备案程序。
2、建立境内企业境外上市监管协调机制,强化监管协同;境外上市备案管理与安全审查等机制做好衔接。
3、完善跨境证券监管合作安排,建立备案信息通报等机制。
4、对于法律法规明确禁止上市融资、危害国家安全、存在重大权属纠纷、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等四类情形,明确不得赴境外上市。不额外设置门槛和条件,支持依法合规的境内企业利用境外资本市场融资发展
5、明确未履行备案程序、备案材料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提高违法违规成本。
6、结合资本市场扩大开放实践和支持企业发展需要,明确在股权激励等情形下,境外直接发行上市可向境内特定主体发行。
7、对境外直接上市“全流通”业务一体适用备案管理,进一步便利“全流通”。
8、放宽境外募集资金、派发股利的币种限制,满足企业在境外募集人民币的需求。
促进企业依法依规开展境外上市活动
证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对外开放是我国的基本国策。近些年来,资本市场对外开放步稳蹄疾,以直接和间接形式在境外上市的企业家数不断增多,遍及香港、纽约、伦敦等多个境外市场。境外上市在支持我国企业利用外资、提高公司治理水平、深度融入世界经济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境外上市企业为国家经济社会繁荣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境内外投资者也通过投资上市企业分享了中国经济长期稳定发展的红利。
完善企业境外上市监管制度是在资本市场深化对外开放的大背景下提出的,规范的目的是为了促进更加健康、更可持续、更为长远的发展。目前规范企业境外上市活动的法规基础主要是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号,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其制定于我国资本市场发展初期,总体上已落后于市场实践,不能很好地适应市场发展和高水平对外开放需要。年12月,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证券法》)明确直接和间接境外上市应当符合国务院的有关规定。企业、中介机构、境内外投资者等市场主体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