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4日,上交所发布新修订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下称《审核规则》)。
上交所称,此举主要是为贯彻落实新《证券法》要求,持续推进科创板试点注册制改革,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发行上市审核工作,从源头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审核规则》此次修订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落实新《证券法》规定,二是与新修订、新发布的其他规则衔接,三是其他修改。
在落实新《证券法》规定方面,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明确审核时限为自受理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之日起,交易所审核和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时间总计不超过三个月;完善审核时限需要扣除事项的相关规定,将暂缓审议、处理会后事项、要求进行专项核查,并要求发行人补充、修改申请文件等情形的时间增补为扣除事项;明确发行人应当将信息披露文件刊登在上交所网站,并按照规定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网站刊登。
关于规则衔接方面,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将原审核规则中限制资格措施调整为“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二、根据《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发行上市申报和推荐暂行规定》相关规定,就科创板定位相关条款同步进行修订;三、根据《关于修改的决定》,明确科创板财报有效期可延长3个月,即最长为9个月。
此外,《审核规则》还做了其他修改,主要包括文档格式除了符合上交所规定外,还应当符合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强调证券服务机构要建立并保持有效的质量控制体系和投资者保护机制;明确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和对上交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审核问询的回复相关内容可以豁免披露;对上市暂缓审议的情形、时间及次数作出明确规定。
(河北日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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